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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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班教務規則 | ||||||||||||||||||||||||
壹、修課與學分 一、畢業學分:本系碩士班學生最低畢業學分為36學分,包含修課30學分及論文6學分。 二、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三、選課:各學期選課須經指導教授認可,尚未選定指導教授者須先經系主任簽名。 四、碩士生經指導教授同意,至本校或他校系、所選修碩士課程,至多6學 分。 五、碩士生入學前於他校先修碩士課程,以及入學後申請交換至各國短期研修所修學分,其課程名稱、內容與本系開授課程相近者,可於新生註冊後及結束交換計畫次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本系提出抵免學分申請,由課程委員會審查認可,至多抵免9學分。 六、碩士生入學前於本校先修碩士課程或推廣教育碩士學分課程,可於新生註冊後一個月內,向本系提出抵免學分申請,由課程委員會審查認可,至多抵免12學分。 貳、論文及學位考試 一、申請論文指導教授:碩士生於入學後須於第一學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經指導教授簽章辦理指導教授申請。未辦理完成者不得於一年內提出論文口試之申請。 二、變更指導教授:已申請論文指導教授之學生,於論文寫作過程因指導教授離職或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得提出變更指導教授申請,詳細規定依「成功大學建築系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規定」作業。 三、論文指導:本系專任教師每年指導碩士生點數在四點以內,共同指導學生人數以二名為限(最多指導五名學生);兼任教師每年以指導一名為限。(註:指導一位碩士生算一點,二人共同指導一位碩士生各算0.5點,上述指導名額均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每位教師指導之在學碩博生總額為生師比(在學碩博士人數除以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之3 倍並以20 人為上限。 四、學位考試申請:學生於修畢應修學分及完成論文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於口試前一個月備妥學位考試申請書及推薦口試委員資歷表向本系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一)學位考試申請日期: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註冊手續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論文口試截止日期: 第一學期: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七月三十一日。 五、論文格式:須遵循本校論文撰寫須知及相關規定。 參、國際學生 一、國際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身份的外籍人士。 二、國際學生應在入學前即選定指導教授,若有特殊情況亦應在開學後兩週內選定指導教授;否則不適用下項之規定。 三、國際學生修課得依其個別需要設計修課科目,原則上不受本規則第壹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但若欲增加選修外系校之課程學分數,需由指導教授協助擬妥在學期間修課計畫書,送交系主任核定。修業期間如需修改修課計畫,亦需經系主任重新核定,但以修改一次為限。 肆、獎助學金之申請: 為鼓勵碩士生專心從事研究,並協助系內有關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動,依據校方核定之研究生獎、助學金名額,於每學期末接受申請乙次。申請者須依本系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規定辦理。 伍、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102學年起入學生適用之,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