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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教務規則 | ||||||||||||||||||||||||
壹、修課與學分 一、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以下簡稱專班)最低畢業學分為36學分,包含修課30學分(其中「建築研究專題討論」(一)(二)必修共2學分)及論文6學分。 二、修業年限:一至五年。 三、專班學生除選修本專班開授課程外,亦得經指導教授及授課教授同意後選修本系碩、博士班所開授課程。 四、專班學生經指導教授及授課教授同意,得至本校他系、所選修課程(碩士班程度以上),至多6學分,併入最低畢業學分數。 五、專班學生入學前於他校先修碩士課程,以及入學後申請交換至各國短期研修所修學分,其課程名稱、內容與本系開授課程相近者,可於新生註冊後及結束交換計畫次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本系提出抵免學分申請,由課程委員會裁定,至多抵免9學分,併入最低畢業學分。 六、專班學生入學前於本校先修碩士課程或推廣教育碩士學分課程,可於新生註冊後一個月內,向本系提出抵免學分申請,由課程委員會裁定,至多抵免12學分,併入最低畢業學分。 七、各學期選課須經指導教授認可,尚未選定指導教授者須先經系主任簽名。 八、非建築系畢業之碩專生,申請學位考試前須就1.建築歷史2.建築構造3.環境規劃4.建築設計之每一領域至少各選修一門課程,且合計不得低於8學分。 貳、論文及學位考試 一、申請論文指導教授:碩專生須於第一學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經指導教授簽章辦理指導教授申請。未辦理完成者不得於一年內提出論文口試之申請。 二、變更指導教授:已申請論文指導教授之學生,於論文寫作過程因指導教授離職或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得提出變更指導教授申請,詳細規定依「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規定」作業。 三、論文指導:本系專任教師每年指導碩專生點數在四點以內,共同指導學生人數以二名為限(最多指導五名學生);兼任教師每年以指導一名為限。(註:指導一位碩專生算一點,二人共同指導一位碩專生各算0.5點) 四、學位考試申請:學生於修畢應修學分及完成論文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於口試前一個月備妥學位考試申請書及推薦口試委員資歷表向本系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一)學位考試申請日期: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註冊手續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論文口試截止日期:第一學期: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七月三十一日。 五、論文格式:須遵循本校論文撰寫須知及相關規定。 參、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102學年起入學生適用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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