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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教師評量要點
93年7月19日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96年10月31日系教評會通過 97年6月10日系務會議通過
93年12月7日系教評會通過 96年11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24日校教評會通過
94年4月19日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97年1月7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4年6月1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7年5月28日系教評會通過  

 

 

一、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以及本校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師之評量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以及本校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量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僅規範本系初審項目、標準及程序。

三、符合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條規定提出免評量申請並經系、院教評會確認者,得予免評量。

四、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填妥附表一至附表四資料,接受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初審。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初審通過者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規劃與設計學院進行複審。

五、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各次初審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系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與決議。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六、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時,須就受評者於受評期間內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個項目之實際情形予以客觀審慎評量,其所佔比例採彈性分配,其中教學佔30%~50%;研究佔40%~60%;輔導及服務佔10%~30%,總計為100%。評量通過標準為: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委員對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評分合計達七十分(含)以上者。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七、初審未通過者,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須敘明理由,並於三月二十五日前通知未通過者。專任教師經系、院教評會審核未通過評量或未提出評量申請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並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規劃與設計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提報院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