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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
一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成員由系主任及本系各領域專任老師各推選1~2位、學生代表大學部及研究所各1人以及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各1人組成。學生代表及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由系主任遴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置召集人1人由本會成員互選之。 三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系課程目標及規劃發展方向,含各級學生畢業學分數及必選修課程等相關規定(含跨系、轉系、輔系、雙學位課程之規劃及協調)。 (二)各級學生課程抵免之審議。 (三)研究生學位考試口試委員及指導老師變更申請之審議。 (四)系招生相關事務之建議或審議。 (五)新開課程及課程變更之審議。 (六)系上各項獎助學金之規劃及審議。 四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並得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長核轉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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