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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教室及空間管理辦法 | ||||||||||||||||||||||||||||||||||||||||||||||||||||||||||||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教室及空間管理辦法
一、為提供良好教學環境並妥善利用本系現有公共教室及空間,訂定本辦法。 二、教室/空間以提供建築系課程教學為優先,須臨時借用或課程有特殊需要使用時可申請借用;未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者,須簽請系主任同意後,方得借用。臨時借用時,授課老師可委託助教或助理辦理借用程序,惟助教或助理,須攜帶學生證辦理借用申請程序。 三、在不影響系所內教學、行政及學術活動前提下,校內單位、學生自治組織、學生社團或營隊、校外機關、團體可提出申請借用,但應酌收場地設備使用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教室場地設備使用費: (一)因教學、行政及學術活動需要使用教室/空間。 (二)本系學生自治組織、學生社團或營隊之活動。 前項活動如屬協辦性質或已對參加人員收費或受校內外經費補助者,仍應依本要點收費。但特殊情形,經簽請系主任核可者,得免收或酌減費用。教室/空間使用收費標準,以4小時為一個時段,不滿4小時者仍以一時段計算。 (三)教室/空間租借費用標準
五、教室/空間使用申請方式: (一) 本系師生借用應於一週前,六週內提出申請(設計課請於兩週內提出),其他單位於兩週前,四週內提出申請,同時段多單位申請者,以本系借用為優先,次為完成紙本流程申請者。 (二) 場地設備使用費應於開始使用前5日,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清。校內單位填寫申請表,校外單位則以公函洽借,一經繳費雖活動取消亦不退費,延期者另議(延期以一次為限)。 (三) 申請人因故不能於核准之時間使用空間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前三天通知管理人員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空間。 (四) 例假日及晚上使用者如需管理人員協助,應另支付管理人員酬勞費,白天2500元,半天1500元,晚上1500元。 六、教室/空間使用注意事項: (一) 租借單位應負責維護場所清潔。海報旗幟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意張貼、裝置及插掛。借用單位事後應即時撤離並恢復空間清潔原貌。嚴重汙損空間者,需賠償清潔費用;置留空間之物品在活動結束後仍未搬離者,以廢棄物處理之。 (二) 使用本系教室/空間,須保持肅靜,不嬉戲、喧嘩、或亂丟紙屑。教室/空間內各項設備應妥善使用,不得任意圖畫、敲打、移動、拆裝或重新組合;教室/空間內之一切設備與裝置,若因人為因素,而有損壞情形者需照價賠償。 (三) 如違反規則,本系有權停止其使用,並保有禁止該單位借用場地之權益。 七、上述收費專款專用,提供本系公共空間、設備之維護及相關人事費用。 八、本辦法得視需要修訂,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本辦法施行期間,若有事實需要,得先經系主任同意修正通過後,實施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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