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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聘任辦法

 

85.04.19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87.06.19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3.11.03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4.05.21 103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聘任教師,特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本辦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本中心新聘任教師,須經本中心、非屬學院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聘任。

第 三 條 依本中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新聘教師以兼任為原則。但為配合教學需要,得聘任教師。

第 四 條 教師之聘任,須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開刊載徵聘資訊。

第 五 條 教師之聘任,須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 六 條 兼任教師依所授課程,發聘一學年或一學期。聘期屆滿,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學反應調查表及課綱等資料,通過後得續聘之。

第 七 條 本中心因課程需要,得聘任本校退休教師為兼任教師。聘任得以同等級兼任教師為之,並循行政系統簽准後發聘。

第 八 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提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