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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健康照護科學研究所博士班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訂定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二、本會設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專任教授人選中推選六人為委員。所內教授以上人數未達六名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所內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之推選辦法另訂之。 三、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 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 合聘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四)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五、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應依本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教師之升等,應依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會依本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薪)進修研究等,由原推選之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八、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九、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十、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