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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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及相關法令,訂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設置辦法。 二、系教評會設置六至十五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推選五至十四人為委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本系專任教授人數逾六人未達十五人,則全部專任教授均為委員。委員人數如未達六人,其缺額得由系主任推薦校內外專長相近之教授,與本系專任副教授同列為被選舉人,並於系務會議上由本系專任講師以上人員投票產生,惟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系教評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事項。 (三)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五、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系教評會依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評會審議。 教師之升等,由系教評會依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評會審議。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系教評會依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系教評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系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系教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系教評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系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系教評會決議之。 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