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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系教師減授鐘點規範標準

98.01.20系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98.03.04教務處核備

一、  依據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  為妥善規劃下一學年度各項課程及師資安排,本系教師如符合本規範者,應於每年3月1日以前檢附「減授鐘點申請表」及減授申請截止日前1年相關證明文件向系辦公室提出下一學年度減授鐘點申請。經核准減授之項目以申請減授一次為限。

三、  教師提出之減授申請案,在維持本系足夠開課數的前提下,系課程委員會以同意為原則。但若因開課數不足而無法同意全部減授時,系課程委員會得核減績優教師提出之減授鐘點。

四、  本系教師每學期至少開授1門課,每學年授課時數為14鐘點(不含碩專班課程),但績優教師符合以下任一款者,累計減授之鐘點最多5小時。

(一) 符合下列任一項,每項得申請減授2小時:

 1. 獲本院教學特優教師。

 2. 參與國家級美術比賽獲獎或國內設計競賽得獎或在TSSCI、THCI期刊發表論文乙篇,合著論文以排名前2名為限。

 3. 個人主持核有管理費之建教合作案件核定金額累計達三百萬元者。

(二) 符合下列任一項,每項得申請減授4小時:

 1. 獲本校教學特優教師或特聘教授。

 2. 獲國家級美術館典藏作品或國際設計競賽得獎或在SCI、SSCI、AHCI期刊發表論文乙篇或在TSSCI、THCI期刊發表論文2篇,合著論文以排名前2名為限。

 3. 個人主持核有管理費之建教合作案件核定金額累計達五百萬元者。

五、  在本系到任未滿3年且初次擔任教職之助理教授,為鼓勵其研究及設立研究室,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為9小時。

六、  經核准減授之鐘點原則上於申請時之下一學年度實施,但若因減授之鐘點不足以抵一門課程或因實際需要未能於申請時之下一學年實施,教師得申請將該核准減授之鐘點全部保留至下下一學年,但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仍以9小時為限。

七、  教師在減授之當學年度,不得在校外兼課。若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第七條第1款至第3款,且每學年減授鐘點高於5小時者不適用本規範。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規劃與設計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本規範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