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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系教師減授鐘點規範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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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教師減授鐘點規範標準
一、 依據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 為妥善規劃下一學年度各項課程及師資安排,於每年1月1日起至3月1日止,受理本系教師申請下一學年度之減授鐘點。 三、 本系教師每學期至少開授1門課,每學年授課時數為14鐘點(不含碩專班課程)。 四、 專任教師在參與學術研究、教學、產學合作績優或有其他具體貢獻,且經本系課程委員會認定後,可依其成果同意申請減授。惟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不得少於9小時。 申請時請檢附相關文件與說明,執行成果為申請截止日前一學年度所獲獎、發表或進行之獎項、論文或計畫,且未曾使用於申請減授者。 五、 教師提出之減授申請案,在維持本系足夠開課數的前提下,系課程委員會以同意為原則。但若因開課數不足而無法同意全部減授時,系課程委員會得核減績優教師提出之減授鐘點。 六、 在本系到任未滿3年且初次擔任教職之助理教授,為鼓勵其研究及設立研究室,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為9小時。 七、 經核准減授之鐘點原則上於申請時之下一學年度實施,但若因減授之鐘點不足以抵一門課程或因實際需要未能於申請時之下一學年實施,教師得申請將該核准減授之鐘點全部保留至下下一學年,但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仍以9小時為限。 八、 教師在減授之當學年度,不得在校外兼課。若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第七條第1款至第3款,且每學年減授鐘點高於5小時者不適用本規範。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規劃與設計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規範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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