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生理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7.12.10所務會議通過

97.12.11校課程委員會核備

100.9.2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規劃及審議本所課程,爰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設置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旨在合理安排課程之學分及學期分佈、聯繫授課教師、教學之規劃與實施,以期達成學生學習之效果與教學目標。

 

三、本會委員由本所教師擔任之,推薦四名,校外學者專家一人,學生代表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由所長指派一人為召集人。

 

四、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職掌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及校院所訂標準,修訂本所全部必、選修課程之學分數。

二、課程的規劃及協調。

三、訂定本所課程教學內容大綱,彙編教學目標。

四、授課教師的安排與協調。

五、學生學分認定的審查。

六、執行本所課程評鑑相關事宜。

七、其他有關課程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課程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六、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本會決議之事項提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八、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