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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84年10月7日通過       86年2月27日修正

86年3月14日修正通過      88年3月4日修正通過

97年9月17日修正通過      97年10月8日院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23日修正通過      103年12月18日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1月14日所務會議通過 104年4月28日奉校長核備

一、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有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二、本所應於所長出缺或任期屆滿前五個月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作業,此委員會於所長人選聘任後解散。本所所長同時擔任醫學系生理學科主任之職務。

 

三、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七人組成,現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其中至少有一位所外委員,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聘請二位,另由所內教師推薦四位委員。推選委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必要時,並得依得票數多寡遞補。唯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四、所長候選人之資格:

1、具有本所專任副教授(含)以上資格者。

        2、具有國內外醫學院教授資格者。

 

五、推選作業原則:

        1、所長候選人需經公開徵求,且徵得當事人同意。

        2、所長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所未來發展

             之意見等資料送召集人,交委員會各成員傳閱。召集人得舉辦面談,

             並就所內同仁提出的問題,要求候選人答覆。

3、選出最佳一至二位人選,呈請 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此人選若未獲院長同意呈請校長聘任,應重新辦理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六、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七、推選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所內職員擔任。

 

八、所長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位及本所推選出教師三位,組成評估委員會,並互推一位為召集人。推選委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必要時,並得依得票數多寡遞補。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續任,若經全部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續任則連任之;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九、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不適任者,由全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全所教師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議決通過,報請院長、校長核定,以解除其所長職務,並依本辦法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

 

十、本辦法未詳盡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