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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99年9月14日整併新所籌備會議通過

99年10月14日院務會議通過

99年11月10日校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有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應於所長出缺或任期屆滿至少五個月前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作業。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七人組成。院長聘請二位委員,另由所內教師推選五位委員。

       推選委員會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位所外委員。推選委員會

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第四條 推選委員之功能在於接受全所教師之託,慎重為所長推選工作。所長候選人不得

       擔任委員。

第五條 所長候選人資格,以具有國內外副教授以上為原則。

第六條 推選作業原則:

一、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人選,接受推薦人選,在徵詢被推選人意願後,就下列

    條件,遴選初選候選人:

       (一) 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二) 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 服務表現及績效。

       (四) 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二、選出最佳一至二位所長候選人,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擇聘。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非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作成決議。

第八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推選委員會事務性工作,由本所職員擔任。

第九條 所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

       聘請院內教授二位與本所推選出教師五位共七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

       是否同意續任,經全部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報請院長轉陳校長續聘,若不同意續任,則依本辦法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評估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條  所長任期中如有不適任之虞,經本所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本所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所長職務,並依本辦法進行所長推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