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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暨研究所組織規程

84年9月21日草擬

84.10.26 八十四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9.24九十三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1.7九十三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9.21九十四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9.22九十五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訂定本系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二、本系由全體專任教師(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助教、職技人員組成,設系主任一人綜理全系業務。

三、本系設系務會議,由全系專任教師組成,為系務最高決策會議。系主任為會議召集人兼主席,原則上以每學期召開二

       ~ 三次為宜,必要時經本系專任教師五分之一(含)以上連署亦應於兩週內召開。

四、系務會議應由全體專任教師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必要時得邀請職技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五、系務會議之職權如下:

       1. 系主任之推選及各委員會委員之決定。

       2. 章則之修定。

       3. 提案之議決。

六、系主任之職責、推選與辭免。

       1. 職責:綜理本系業務,執行系務會議及各委員會之決議,對外全權代表本系。

       2. 推選:推選辦法另訂之。

       3. 辭免:本系主管於任期屆滿前可主動提出辭呈或經由全體專任教師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提交系務會

           議進行決議,如獲出席教師三分之二(含)以上之贊成,得向校方建議解除其職務。

七、本系按研究性質設二個研究所:航空太空研究所(簡稱航太所)及民航研究所(簡稱民航所)。依業務需要得各設所

       長一人。

八、本系設碩士在職專班,置專班主任一人,協助系主任處理專班相關業務。專班主任由系主任提名本系專任教師,經系

       務會議通過後擔任,任期與系主任相同。

九、本系按教學與研究性質分四個教學組:流體與空氣動力組;燃燒、熱傳與噴射推進組;結構與材料組;導航與控制組

       等四組,必要時得成立其他專業組。每組各設組長一人,負責各組相關事宜,由各組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推選之。

十、本系設立常設委員會及臨時委員會,協助系主任推動系務。常設委員會包括系務發展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學術

       委員會、課程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獎勵金評選委員會等。

十一、本系各常設委員會之組成、任期及職責,依其設置辦法施行之;臨時委員會則由系務會議議定之。每位教師至多同

          時擔任兩個委員會之委員(當然委員除外)。

十二、系主任及各常設委員會之任期皆自當年之八月一日起算,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任期則自當年之四月一日起算。

十三、本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