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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教師聘任辦法 |
80.4.22七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系所會議決議通過 87.1.8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奉87.6.3國立成功大學教評會函成大人室(一)字第二二二號准予備查 |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聘任辦法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系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品德操守均佳及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本系之任務及發展有所助益者。 (二) 講師應具備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並獲有教育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並獲有教育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4.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並獲有教育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 著作者。 3.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 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並獲有教育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3.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六) 本系因特殊需要得延聘專任技術人員為專業教師,擔任大學部教學工作,其聘任資格依據教育部相關法規辦 理。 三、本辦法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任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 限。 四、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系教評會審議是否續聘,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新聘教 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 聘。但情況特殊,經教評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新聘講師原則 比照辦理。新聘外籍教師須於近期內具使用中文之能力。 五、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 擬聘教師簽辦表。 (二) 履歷表。 (三)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 著作。 (五) 服務證書。 (六) 推薦函三份。 (七)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六、新聘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教師聘任之審查程序由本系 系務會議組成遴選委員會(至少五位委員)經初審後,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再經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向院推 薦。 七、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之開始(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八、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工學院院長轉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