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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0.06.12 系務會議通過

85.03.04 系務會議修訂

98.02.24 系所務會議俢訂

98.04.08 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4.09.21系務會議通過

104.10.08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1.0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6.1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0.20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置委員六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如系主任由管理學院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務會議推選之,但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為會議事項相關之當事人或其他須迴避情形時,則由本會委員共推代理主席。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推選五至十四人為委員。已擔任院或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者,可擔任本會委員,但不得同時擔任院與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並僅得於本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本會者,方得於院或校級教師評審會投票。本會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經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裁處停權,或有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法不得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者,或犯刑事罪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四、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如本系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會依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由本會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會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得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時,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當事人時。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其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及其他委員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第八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