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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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主任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
85.06.14 系務會議確認通過 |
第一條 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主任推選、續聘及 解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第一任任期屆滿前五個月若欲連任,應向管理學院院長 報備,並召開系務會議,選出該次會議主席。原任系主任應就第一任期之績效及第二任期之抱負提出報告,之後由系務會議討論。系務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系務會議代表出席始得開議,並經 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連任後,報請管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之。 本辦法所稱系務會議代表,係指本系專任教師(不含借調、休假、出國研究教師),不包含專案教 師在內。 第四條 本系推選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不含借調、休假、出國研究教師)組成,應有五人以上委員,且 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會議召集人由推選委員會委員互選之。推選委員會非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審查符合前條所定資格之候選人,候選人得至推選委員會報告其抱負後,即進行投 票,選舉時每一委員僅圈選一人。投票完成後,選出一至二名,列出得票數,報請院長轉請校長 擇聘之。 第七條 系主任應守行政中立、誠實正直、資訊公開透明、忠實推行系務、服務同仁。系主任在任期間有不 適任之虞或有下列事項者,由本系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系務會議,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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