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主任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85.06.14 系務會議確認通過
93.02.27 系務會議確認通過
99.03.05 系所務會議通過
99.06.07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3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9.21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9.22 系務會議通過
104.10.08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2.29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主任推選、續聘及 解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第一任任期屆滿前五個月若欲連任,應向管理學院院長 報備,並召開系務會議,選出該次會議主席。原任系主任應就第一任期之績效及第二任期之抱負提出報告,之後由系務會議討論。系務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系務會議代表出席始得開議,並經 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連任後,報請管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之。

本辦法所稱系務會議代表,係指本系專任教師(不含借調、休假、出國研究教師),不包含專案教 師在內。
第三條 本系原任系主任第二任期任滿前五個月,或第一任期任滿前五個月向管理學院院長表示不願連 任,或經系務會議表決不同意連任,或其他事實致系主任出缺時,應即組成系主任推選委員會(以下稱推選委員會),並依本辦法公開徵求推薦候選人,如期推選系主任人選。

第四條 本系推選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不含借調、休假、出國研究教師)組成,應有五人以上委員,且 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會議召集人由推選委員會委員互選之。推選委員會非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
第五條 本系系主任候選人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  本系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為當然候選人。
二  非本系專任教師須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並經國內外大學副教授以上二人聯名推薦,並經本系同意聘任為專任教師。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審查符合前條所定資格之候選人,候選人得至推選委員會報告其抱負後,即進行投 票,選舉時每一委員僅圈選一人。投票完成後,選出一至二名,列出得票數,報請院長轉請校長 擇聘之。

第七條 系主任應守行政中立、誠實正直、資訊公開透明、忠實推行系務、服務同仁。系主任在任期間有不 適任之虞或有下列事項者,由本系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系務會議,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1.    變動系上之網頁系統未經系務會議通過者。
2.    給予職員獎金或加薪未經系務會議或系教評會議通過者。
3.    人事案獎懲、重大經費案未經系務會通過者。
4.    拒不執行會議決議者。
5.    隱匿或湮滅公文者。
6.    竄改系上教師之申請案資料或會議提案內容者。
7.    有關當事人權益之簽呈未先知會當事人,致生權益損害於當事人者。
8.    系上空間之讓渡異動未經系務會通過者。
9.    利用職務上機會加損於人。
10.  拒絕公佈本系經費執行情形者。
11.  非依法律規定,洩漏系上同仁或其家庭資料者(違反個資法者)。
12.  變造會議記錄內容或會議紀錄未經與會人員確認,逕送校、院,有損本系聲譽者。
13.  本系各類教師之介聘(含專、兼任或長、短期客座教授或專家)未經系務會議通過者。
14.  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圖利本人或他人者。
15.  於經費上對系上同仁予以差別待遇,未經系務會議通過者。
16.  行政人員獎懲案未經系務會議通過,逕送校院相關單位簽核者。
17.  上述事項縱使未能解除主任職務,系教評會亦得開會決議懲處後,提三級教評會審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