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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系 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1010529系務會議通過  1020424系務會議修訂

1050316系務會議修訂  1090527系務會議修訂

 

一、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攻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二、申請資格:

1.本校理、工、電資學院之大學部學生需於第六學期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2.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三分之二(含)以上;

3.成績優異:系、組排名前70%。

4.需選修本系開授之光電專題(一)且及格,並選修光電專題(二)。

三、錄取人數:以當年碩甄錄取人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四、申請程序

1.三月初上網公告

2.五月十五日前收件

3.六月初召開評審委員會議審查。

五、甄試項目

(一)資料審查:(40%)

1.第一~五學期之成績列表(含排名)

2.推薦信兩封。

3.個人資料表及專題研究計畫書乙份(限A4紙2頁),並經光電系老師推薦。

(二)口試:60%,時間另訂。

六、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簡稱預研生)資格。

七、學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後,應於第八學期內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當屆之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碩士班至少修業一年,上、下學期至少修習一門有學分數之科目。

八、錄取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本校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不受本系﹝碩士班修讀要點﹞專題討論不得抵免之規定。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開學前備件向系辦申請。

九、錄取學生所佔名額,應包含於該學年度碩士班招收名額中。

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