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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系 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98年9月9日系務會議通過

100年3月9日系所務會議修訂

102年6月26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光電系(以下簡稱本系)導師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本校導師制實施          辦法制訂之。

第 二 條  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含)之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          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

第 三 條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第 四 條  本校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 五 條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第 六 條  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理。

三、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第 七 條  本系之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小組導師制,大學部每班導師四至五位,每位老師輔          導大學部學生以不超過20名為原則。研究生則以指導教授為其導師。

第 八 條  大學部導師經費依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每導生依學校分配數計算。其中62.9%          為小組導師人事費,30%為學生輔導活動費,7.1%為主任導師人事費,若主任導          師不支,則併入學生輔導活動費。研究所無導師人事費,學生輔導活動費220元/人*學生人數。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

第 九 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學務處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