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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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系 教師指導研究生相關規範 |
1000706系務會議通過 1031022系務會議修訂 1061114 系務會議修訂 |
一、本系教師對每年所招收之研究生,有進行論文研究指導及生活輔導(導師)之責任與義務。 二、新生選擇指導教授的原則: (一) 本系專任及專案教師: 1. 博士生:(98學年始) 採總量管制,每位老師指導所有博士生總數以6名為上限。 2. 碩士生:依教育部核定名額,於系務會議中協調名額後上網公告。 3. 產碩專班、外籍生、僑生及陸生等:於申請案件發生時,由產碩專班主持人或學術委員審議處理之。 (二) 合聘教師: 1. 博士生:(98學年始) 採總量管制,每位老師指導所有博士生總數以2名為上限。2. 碩士生:依本系教師合聘辦法分配。 (三) 選擇期限:博士班為入學後1學期內、碩士班為入學後1個月內,若未能找到論文指導教授時,系主任得指定兩位教授進行了解,並予以協助。 三、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1.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可填寫申請表並經由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確定,新指導老師亦應於下學年度之員額中歸還給原指導老師。 2.若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或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或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時,得由學術委員會議決,由適當教授或系主任擔任指導教授。 四、申請共同指導教授: 1.若為本系專任教師,所佔名額平均分攤。 2.若為外系所教師、外校教師、研究單位、業界人士等,需附簡歷,並經學術委員會通過,本系老師所佔名額為1。 3.學生發表論文之相關規定,以本申請通過後生效。 五、倘發生無教師願意擔任指導教授、或原指導教授不願繼續指導時,得由學術委員會議決,由適當教授或系主任擔任指導教授。 六、每位教師指導研究生總額不超過生師比之3倍,且以20人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需經專案簽請校長同意後,可調整為25人。 七、本規範若有疑義,由系務會議修訂,並送教務處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