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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103年05月19日 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3年10月02日 103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2月15日 103學年度第1次校級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議修訂

104年06月29日 103學年度第2次校級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議修訂

104年12月09日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本系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以提升教學品質及成效,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九點,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凡現任本系專任、臨床及專案教師,在本系/所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且無本校及本院所訂不再推薦之情形者,均得為候選人。

三、

本系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乙次,由各學科/所於每年三月底之前向本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推薦,推薦教師人數以各學科/所專任、臨床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或至少一人為原則。

四、

各學科/所推薦之候選人需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三月底之前送本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進行審查:

(一)本系遴選教學優良教師申請表(如附件)

(二)所任教本系學科/所或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之課程資料;臨床教師如無上述課程資料,得檢附臨床授課之相關資料佐證

(三)課程之規劃、教材之設計及教學方法之創新

(四)醫學系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表

(五)學生反應調查表

(六)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各款資料,請依序標示排列清楚。

五、

本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由系主任敦請系內教師(非候選人)六人共七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六、

本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需遴選出優良教師若干名(依本系專任、臨床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代表本系參與院、校教學優良及特優教師之遴選。

七、

獲本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遴選推薦至本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複選未獲推薦之候選人,視為本系「教學優良」教師,由本系頒予獎狀及獎金新臺幣陸仟元整並公開表揚,所需經費由本系自籌經費支應。

八、

獲本校「教學特優」獎者,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再推薦;獲本校「教學優良」獎者,次學年度不再推薦。

獲兩次教學特優獎且教授年資滿三年者,若仍未獲特聘教授資格,得由本系、院推薦至本校特聘教授委員會審議。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同意,提校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