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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如系主任由院長兼任或代理者,召集人由系教評會委員推選之,惟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

1.本會因教學及實際需要分為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兩組,分別由專任教師就各組專任教授推選七人組之(基礎醫學教師推選基礎醫學委員,臨床醫學教師推選臨床醫學委員)。每科推選委員不得超過二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已擔任院或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2.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並以公開唱票方式選出,連記人數以應選名額二分之一(四捨五入)為限,就得票數多寡依序產生,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3.候補委員:於票選時得票高低依序遞補。

4.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一、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經本會分組審查,並經本會通過後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系教師聘任辦法另訂之。

二、教師之升等悉依本系教師升等辦法審查,並經本會通過後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系升等辦法另訂之。

三、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項,由本會依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等,由原推選之委員依序遞補,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八條 

一、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二、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