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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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5.04.18院務會議通過 85.06.13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85.07.18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85.07.25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92.03.13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9.18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2.10.27校教評會通過 94.02.24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6.21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96.06.14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6.28校教評會通過 97.12.11系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98.3.12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1.27系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11.2.22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6.16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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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爲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U系教評U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設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如系主任由U醫學院U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務會議推選之,但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 (一)系教評會因教學及實際需要分為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兩組,分別由專任教師就各組專任教授推選七人組之(基礎醫學教師推選基礎醫學委員,臨床醫學教師推選臨床醫學委員)。每科推選委員不得超過二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二)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方式選出,連記人數以應選名額二分之一(四捨五入)為限,就得票數多寡依序產生,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三)候補委員:於票選時得票高低依序遞補。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系教評委員。 系教評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原推選之委員依序遞補,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系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及臨床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系教評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系教評會依據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由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升等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系升等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項,由系教評會依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系教評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系教評會開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系教評會決議應予迴避。 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系教評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系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系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系教評會決議之;系教評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系教評會委員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僅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系教評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