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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系 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000706系務會議通過

1020626系務會議修訂

國立成功大學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為規劃及審核本系課程,發揮本系特色,爰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委員人數為七至九人,任期一年,召集人由系主任提名任命之;本會成員為: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

(二)   教師委員:三到五人,由本系教師自由登記,人數超過或不足時由系主任協調決定之。

(三)   學生代表: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各一名,大學部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選;研究所學生則由碩二班代擔任。

(四)   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由系主任遴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審議本系之課程規劃(課程地圖),並訂定課程目標、發展方向,含共同基礎核心課程之學分數、專業必修及選修之比例等。

(二)    授課教師的安排與協調。

(三)    審議本系學生之修業相關事務。

(四)    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五)    協助執行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任務,包含專業課程校外實習與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規劃、合作機構之選定、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訂定合作計畫、學生實習單位分發、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

四、本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開,開會時非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不得開議,決議需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五、本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送校課程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