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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系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
1000706系務會議通過 1020424系務會議修訂 1021121系務會議修訂 1030305系務會議修訂 1100107系務會議修訂 1110505系務會議修訂 |
二、考核科目:光電子學、電磁理論,兩科皆需通過,各科皆可選擇下列方式。 三、通過方式及通過期限: (一) 學科筆試:每學期舉辦一次(另行公告),於入學後不含休學之四個學期內通過。 (二) 以修課抵免:(暑修不適用) 1. 光電子學:修讀本系開授於碩士班之必修課光電子學(一)、(二),70分以上即通過。 2. 電磁理論:修讀本系開授於碩博之電磁理論,70分以上即通過。 3. 抵免方式,於入學後不含休學之四個學期內列印成績單申請。 (三) 以論文抵免:須先以學科筆試或修課通過其中一科,另一科方可申請由發表論文抵免,抵免規定如下, 1. 於入學後不含休學之六學期內發表一篇於SCIE相關領域、影響係數(Impact factor)前50%之期刊,排名及影響係數之認定,以論文投稿日後之任一年度所公布之ISI資料庫排名及影響係數,但提出申請時之論文需”已發表”,且 (1) 除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外為第一作者,隸屬單位(affiliation)唯一只列Department of Photonics,但若於論文發表前,學生身份有下列情形時可增(共)列隸屬單位(affiliation), (a)與系級以上簽有正式合作備忘錄或意向書等單位合作,並有支領對方經費; (b)與簽准共同指導教授之單位合作,並有支領對方經費; (c)以在職生身份入學者,可共列其工作單位; (d)有支領校內各級單位、中心之經費者。 (2) 通訊作者必須為指導教授,且列本系為服務單位(affiliation)之一。 (3) 發表在無明顯標示通訊作者之期刊時,需附證明其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4) 至少需有1篇論文除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外為單一第一作者,其他論文有多人相同貢獻第一作者時,則貢獻權重均分之。 2. 若無法於就學六學期內完成上述抵免的規定,則增加為需要有二篇符合上項規定之論文,並需於第八學期內完成。 3. 本項抵免之論文,不得計入畢業所需論文內,亦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4. 本抵免申請需要由指導教授簽名同意,一旦提出申請後,不得更改。 5. 本抵免之申請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系學術委員會審議。 四、兩科通過即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無法於期限內通過者,報請學校予以退學。 五、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