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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系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1000706系務會議通過 1020424系務會議修訂 1021121系務會議修訂

1030305系務會議修訂 1100107系務會議修訂 1110505系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頒布學位授予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及「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本細則。

二、考核科目:光電子學、電磁理論,兩科皆需通過,各科皆可選擇下列方式。

三、通過方式及通過期限:

(一) 學科筆試:每學期舉辦一次(另行公告),於入學後不含休學之四個學期內通過。

(二) 以修課抵免:(暑修不適用)

1. 光電子學:修讀本系開授於碩士班之必修課光電子學(一)、(二),70分以上即通過。

2. 電磁理論:修讀本系開授於碩博之電磁理論,70分以上即通過。

3. 抵免方式,於入學後不含休學之四個學期內列印成績單申請。

(三) 以論文抵免:須先以學科筆試或修課通過其中一科,另一科方可申請由發表論文抵免,抵免規定如下,

1. 於入學後不含休學之六學期內發表一篇於SCIE相關領域、影響係數(Impact factor)前50%之期刊,排名及影響係數之認定,以論文投稿日後之任一年度所公布之ISI資料庫排名及影響係數,但提出申請時之論文需”已發表”,且

(1) 除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外為第一作者,隸屬單位(affiliation)唯一只列Department of Photonics,但若於論文發表前,學生身份有下列情形時可增(共)列隸屬單位(affiliation),

(a)與系級以上簽有正式合作備忘錄或意向書等單位合作,並有支領對方經費;

(b)與簽准共同指導教授之單位合作,並有支領對方經費;

(c)以在職生身份入學者,可共列其工作單位;

(d)有支領校內各級單位、中心之經費者。

(2) 通訊作者必須為指導教授,且列本系為服務單位(affiliation)之一。

(3) 發表在無明顯標示通訊作者之期刊時,需附證明其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4) 至少需有1篇論文除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外為單一第一作者,其他論文有多人相同貢獻第一作者時,則貢獻權重均分之。

2. 若無法於就學六學期內完成上述抵免的規定,則增加為需要有二篇符合上項規定之論文,並需於第八學期內完成。

3. 本項抵免之論文,不得計入畢業所需論文內,亦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4. 本抵免申請需要由指導教授簽名同意,一旦提出申請後,不得更改。

5. 本抵免之申請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系學術委員會審議。

四、兩科通過即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無法於期限內通過者,報請學校予以退學。

五、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