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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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系 碩士班修讀要點 |
1041001系務會議訂定 1061114 系務會議修訂 1080507系務會議修訂 1090527 系務會議修訂 1100107系務會議修訂 |
一、 入學資格:經本校各類管道就讀者。 二、 修業年限 1.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 2.其他得以延長修業年限者依校方規定申請。 三、 必修課程及學分 1.畢業學分:除「學位論文」外,必須修滿本系研究所認可之課程,共24學分。 2.必修課程共6學分 光電子學(一)(二)共6學分、專題討論(一)(二)共0學分。 3.選修課程至少18學分 (1)必須選修光電實驗1學分且及格。 (2)學士班、碩士班不得重覆修課。 (3)外所選課最多承認3學分。 (4)選修同一老師之課程不得超過10學分,其中專題類選修最多承認4學分。 4.抵免學分 (1)必須為研究所課程,且不計算在學士班畢業之最低學分數之內。 (2)專題討論(一)(二)及外所選課不得抵免,預研生與轉所生除外。 (3)抵免學分 (a) 一般生:最多9學分,本系預研生最多16學分; (b) 重新入學:以應修畢業學分之二分之一為限。 (4)外校系學生,須至原就讀校系證明抵免之科目為研究所課程。 (5)欲抵免科目之授課內容需經審查認可,方可申請抵免。 (6)一般生之"外所選課"加"抵免學分"不得超過9學分。 四、 論文指導 研究生入學後1個月內必須找到論文指導教授(依每年系網公告之規定),由指導教授負責其學業與研究之指導;若未能找到論文指導教授時,學生應向系主任尋求協助。 五、 學位考試: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之規定辦理。 1.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委員資格如下之一, (1)曾任助理教授以上、或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以上者; (2)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需經本系之學位考試審查委員會通過。 2.申請學位考試時需附線上論文比對系統之比對結果報告一份,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3.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如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者,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亦不計入學位考試之次數。 六、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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