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光電系 碩士班修讀要點

1041001系務會議訂定 1061114 系務會議修訂 1080507系務會議修訂

1090527 系務會議修訂 1100107系務會議修訂

一、  入學資格:經本校各類管道就讀者。

二、  修業年限

1.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

2.其他得以延長修業年限者依校方規定申請。

三、  必修課程及學分

1.畢業學分:除「學位論文」外,必須修滿本系研究所認可之課程,共24學分。

2.必修課程共6學分

光電子學(一)(二)共6學分、專題討論(一)(二)共0學分。

3.選修課程至少18學分

(1)必須選修光電實驗1學分且及格。

(2)學士班、碩士班不得重覆修課。

(3)外所選課最多承認3學分。

(4)選修同一老師之課程不得超過10學分,其中專題類選修最多承認4學分。

4.抵免學分

(1)必須為研究所課程,且不計算在學士班畢業之最低學分數之內。

(2)專題討論(一)(二)及外所選課不得抵免,預研生與轉所生除外。

(3)抵免學分

(a) 一般生:最多9學分,本系預研生最多16學分;

(b) 重新入學:以應修畢業學分之二分之一為限。

(4)外校系學生,須至原就讀校系證明抵免之科目為研究所課程。

(5)欲抵免科目之授課內容需經審查認可,方可申請抵免。

(6)一般生之"外所選課"加"抵免學分"不得超過9學分。

四、  論文指導

研究生入學後1個月內必須找到論文指導教授(依每年系網公告之規定),由指導教授負責其學業與研究之指導;若未能找到論文指導教授時,學生應向系主任尋求協助。

五、  學位考試: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之規定辦理。

1.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委員資格如下之一,

(1)曾任助理教授以上、或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以上者;

(2)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需經本系之學位考試審查委員會通過。

2.申請學位考試時需附線上論文比對系統之比對結果報告一份,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3.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如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者,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亦不計入學位考試之次數。

六、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