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光電系 博士班修讀辦法 |
1000706系務會議通過 1021121系務會議修訂 1060518系務會議修訂 1061114系務會議修訂 1080507系務會議修訂 1090527系務會議修訂 1100107系務會議修訂 1101125系務會議修訂 |
一、入學資格 1.經本校各類管道就讀者,以下簡稱一般生 ; 2.依相關「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就讀者,以下簡稱逕讀生。 二、修業年限 1.一般生修業年限為二年至七年,逕讀生為三年至七年; 2.其他得以延長修業年限者依校方規定申請。 三、修讀課程及學分 1.畢業學分 (1)一般生:除「學位論文」外,必須修滿本系認可之博士班課程,共22學分; (2)逕讀生:除「學位論文」外,至少修滿本系認可之研究所課程,共40學分。 2.必修課程 (1)一般生:專題討論(一)(二)(三)(四)共4學分; (2)逕讀生:碩士班必修6學分+博士班專題討論4學分,共10學分。 3.選修課程 (1)逕讀生必須選修光電實驗1學分且及格。 (2)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不得重覆修課; (3)外所選課:一般生最多承認3學分,逕讀生可承認6學分; (4)選修同一老師之課程不得超過10學分,其中專題類選修最多承認4學分。 4.抵免學分 (1)必須為碩博或博士班課程,且不計算在學士班或碩士班畢業之最低學分數之內。 (2)必修課程(專題討論)及外所選課不得抵免,轉所生除外。 (3)抵免學分 a)一般生:最多6學分; b)逕讀生:最多36學分; c)重新入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4)外校系學生,須至原就讀校系證明抵免之科目為碩博或博士班課程; (5)欲抵免科目之授課內容需經審查認可,方可申請抵免。 四、資格考試 入學後即可申請參加資格考試,資格考試另由本系「博士班資格考試實施細則」規定。 五、論文指導 研究生入學後1學期內,必須找到論文指導教授(名額依當年度之規定),由指導教授負責其學業與研究之指導;若未能找到論文指導教授時,學生應向系主任尋求協助。 六、論文內容及品質 (一)畢業論文 1.博士論文必須是博士班研究生在其論文指導教授指導下所完成之原創性研究工作,並經嚴謹而且有系統之整理。 2.研究成果由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學生所共享,學生更換指導教授後,原研究成果,未徵得原指導教授同意,不應納入學位論文中或自行發表。 (二)論文發表:不計用於抵免資格考,至少發表二篇於SCIE (Scientific Citation Index Expanded)或SSCI之論文,且 1. 除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外為第一作者,隸屬單位(affiliation)唯一只列Department of Photonics,但若於論文發表前,學生身份有下列情形時可增(共)列隸屬單位(affiliation), (a)與系級以上簽有正式合作備忘錄或意向書等單位合作,並有支領對方經費; (b)與簽准共同指導教授之單位合作,並有支領對方經費; (c)以在職生身份入學者,可共列其工作單位; (d)有支領校內各級單位、中心之經費者。 2.通訊作者必須為指導教授,且列本系為服務單位(affiliation)之一。 3.發表在無明顯標示通訊作者之期刊時,需附證明其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4.至少需有1篇論文除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外為單一第一作者,其他論文有多人相同貢獻第一作者時,則貢獻權重均分之。 七、學位考試 (一) 申請學位考試需具下列條件 1.通過資格考。 2.修足本所規定之畢業學分,詳見第三條。 3.論文內容與篇數達到第六條規定。 4.線上論文比對系統之比對結果報告一份,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5.論文口試前需公開演講,應於系內所開授之專題演講時段進行,若因修業年限屆臨(第14學期)需自行舉行時,經系主任(或學術委員會)同意後,公告演講資訊,且演講時全程錄影(含演講內容、演講者、聽觀眾),檔案將公開提供閱覽;若錄影檔無法清楚辨識,則該次演講無效。 6.提出博士學位候選人學位考試〔審查會議記錄表〕及上述相關附件,若有未盡事宜,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審查通過才可進行學位考試之申請。 (二) 學位考試: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之規定辦理。 1.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委員資格如下之一: (1)曾任副教授以上、或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以上者; (2)獲有博士學位、或擔任助理教授、助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需附簡歷),需經本系之學位考試審查委員會通過。 2.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如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者,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亦不計入學位考試之次數。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