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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系 系組織規程

1000706系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組織規程

 

 

一、   國立成功大學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本系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二、   本系設有研究所碩、博士班和大學部學位學程。

三、   本系置系主任一人,綜理系務,代表本系。

四、   本系設系務會議,其目的為順利推展系務,促進本系教學與學術研究的發展,俾培育人才,服務社會。

五、   系務會議為本系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主席;主席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或經系務會議成員五分之一(含)以上,以書面提案向系主任提出要求召開,系主任必須於二週內召開;開會須於至少三天前發出開會通知。系務會議議事規則由系務會議訂定之。

七、   系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  系務發展計畫及預算分配。

(二)、  本規程、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各種重要章則辦法。

(三)、  學程及其他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  教學、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及其他系內重要事項。

(五)、  複審系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六)、  初審新聘教師。

八、       系務會議設下列委員會:

(一)、              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              課程委員會

(三)、              學術發展委員會

(四)、              經費與空間規劃委員會

(五)、              公共實驗室管理委員會

(六)、              學生申訴委員會

(七)、              兩性平等委員會

除當然委員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外,每位系務會議成員以參與一委員會為原則。視需要得增設其他委員會;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由系務會議另訂之。

九、       本會議組織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理學院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