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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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主任推選辦法 |
100.11.1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2.08院務會議通過 101.01.1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1.18報校核備 103.10.02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2.18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1.06報校核備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暨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推薦人選,進行系主任推選事宜。推選委員會於新主任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十一位委員組成。其中院長聘請三位委員,本系教師推薦基礎醫學老師三位,臨床醫學老師四位,及學系教師三人(含)以上推薦之系外委員一位。推選委員會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放棄,並依得票多寡依次遞補。推選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系主任候選人,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且於系主任任期屆滿至少一個月前,推薦系主任人選一至二人,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擇聘之。推選委員會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得只推薦一人,此人選經院長呈請校長聘任未獲同意時,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具國內外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六條 系主任候選人不得擔任推選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系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推選委員會得邀請候選人面談,並向全系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八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九條 系主任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系教師推選三人(基礎老師一位,臨床老師二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系主任續任,經全體委員半數(含)以上同意續任,則報請院長轉陳校長續聘;若不同意續任,則依本辦法重新辦理系主任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評估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以解除其系主任職務,並依本辦法重新進行系主任推選。 第十一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推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本系職員擔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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