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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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博士班教務規則 | |||||||||||||||||||||||||||||||||||||||
壹、一般規定 本規則依據本校教務規章之研究所章程及相關規定(註一)訂定。 一、本系由主任召集二位以上相關之教授組成學位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負責博士班研究生相關事務之審核工作,包括入學考試之審查、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之審查及論文口試之資料審查等,審查前得請指導教授列席說明。 二、入學要求: 三、博士班研究生必先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持有外語能力證明(如說明一)及修滿規定學分後,方准提交博士論文並申請博士論文口試;博士論文口試及格後,始得授予博士學位。 說明一:外語能力證明: 托福(IBT)71分(含)以上、托福 (CBT) 197分(含)以上、托福(舊制) 527分(含)以上或依據行政院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及格;或日語二級及格;或德語二級及格;或其他外語能力證明經本系認可者。持有國外碩士學位者免此規定。 四、碩士後入學,須修滿本所或他所博士班相關課程至少18學分,另加博士論文12學分。本所或他所專題研討學分以8學分為限;外校選修學分以6學分為限。直攻博士者須修滿48學分,另加博士論文12學分。 五、博士生入學前曾修本校博士班課程,其曾修或未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之課程,可於新生註冊後一個月內,向本系提出抵免學分申請。其抵免之學分,由課程委員會審查認可,至多抵免6學分。
貳、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一、考試科目:包括主修科目及副修科目,其中由同一教師任教之科目不得超過2科。 二、考試方法及等第: 三、考試時間及次數: 說明二:第二外語6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持國外碩、學士學位或本系認可之語言能力證明者得申請抵免。 四、資格考試及格者,才正式取得本所博士候選人資格。資格考試及格者方准申請博士論文口試。
參、博士論文 一、博士論文口試委員之組織: 二、博士論文要求: 三、博士論文發表須具備下列條件: 四、博士學位考試申請: 1.申請資格及文件:博士候選人於修畢應修學分及完成論文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於口試前一個半月備妥下列文件向本系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1) 學位考試申請書。 (2)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3) 博士資格考試及格證明書。 (4) 歷年成績單。 (5) 外語能力證明。 (6) 權威期刊證明及已發表或已被接受刊載之論文證明。 (7) 國際會議親自參加之證明文件。 (8) 研究生合著論文貢獻說明書。 (9) 學位論文初稿三份。 (10) 期刊及國際會議論文著作(含著作目錄表)三份。 2.學位考試申請日期: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註冊手續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3.論文口試截止日期: 第一學期: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七月三十一日。 五、考試前要求: 六、論文口試評分:
肆、研究指導群之產生及職責 一、博士研究生入學後半年必須選定助理教授以上專任老師為論文指導教授,每位教師指導之在學碩博生總額為生師比(在學碩博生人數除以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之3 倍並以20 人為上限。(本系助理教授任滿一年(含),得為博士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 二、論文指導教授產生後,指導教授得聘請兩名以上與該生研究方向相關之專家學者組成指導群,並向審查小組明文報備。指導群成員若有更動須向審查小組明文更改之。論文指導教授為該研究生指導群之召集人。 三、研究生得向指導群報告選修科目及研究成果。指導群應針對該研究生過去及目前選修課程、論文題目、論文研究方向、論文研究品質及進度逐年給予書面評審。評審表正本存系備查;影本送論文指導教授參考。 四、已申請論文指導教授之學生,於論文寫作過程因指導教授離職或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得提出變更指導教授申請,詳細規定依「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規定」作業。 伍、修業年限:二至七年。 陸、國際學生 一、國際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身份的外籍人士。 二、國際學生應在入學前即選定指導教授,若有特殊情況亦應在開學後兩週內選定指導教授;否則不適用下項之規定。 三、國際學生修課得依其個別需要設計修課科目,原則上不受本規則第壹條第四項有關專題研討8學分之限制,但若欲增加專題研討課程學分數,需由指導教授協助擬妥在學期間修課計畫書,送交系主任核定。修業期間如需修改修課計畫,亦需經系主任重新核定,但以修改一次為限。 柒、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送教務處備查,自一百學年入學生適用之,修正時亦同。 (註一)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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