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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博士班教務規則
80年03月26日     教務會議通過 95年04月07日     教務處核備 96年10月2日系務會議通過 99年04月08日教務處核備
83年06月27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06月06日     系務會議部分通過 96年10月10日教務處核備 100年4月11日系教評會通過
86年12月16日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09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98年8月13日系教評會通過 100年4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87年04月28日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09月29日教務處核備 98年9月29日系務會議通過  
89年12月26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2月20日系教評會通過 98年10月20日教務處核備  
90年09月11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1月09日系務會議通過 98年10月23日系教評會通過  
91年10月15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1月17日教務處核備 98年10月27日系務會議通過  
94年06月8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6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98年11月27日教務處核備  
94年06月16日     教務處核備 96年07月03日教務處核備 99年02月12日系教評會通過  
95年03月28日     系務會議通過 96年8月21日系教評會通過 99年03月23日系務會議通過
 

 

 

壹、一般規定

本規則依據本校教務規章之研究所章程及相關規定(註一)訂定。

一、本系由主任召集二位以上相關之教授組成學位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負責博士班研究生相關事務之審核工作,包括入學考試之審查、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之審查及論文口試之資料審查等,審查前得請指導教授列席說明。

二、入學要求:
報考時應檢附:學士及碩士修業成績單、研究計劃書、兩封推薦函。入學考試分筆試、審查及口試,其所佔比例按學校教務規章規定辦理。筆試科目須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呈報核准,並載明於每年度招生簡章上。審查內容除按學校教務規章規定外,並審查其先修課程是否完整,未完整者,入學後應補修學分。口試除包括基本專業知識、碩士論文或既有研究成果外,並包括未來研究方向。具有明顯之研究潛力且碩士班第一學期成績優異之研究生可備妥指導教授推荐函及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之學業成績名次證明提出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申請。

三、博士班研究生必先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持有外語能力證明(如說明一)及修滿規定學分後,方准提交博士論文並申請博士論文口試;博士論文口試及格後,始得授予博士學位。

說明一:外語能力證明:

托福(IBT)71分(含)以上、托福 (CBT) 197分(含)以上、托福(舊制) 527分(含)以上或依據行政院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及格;或日語二級及格;或德語二級及格;或其他外語能力證明經本系認可者。持有國外碩士學位者免此規定。

四、碩士後入學,須修滿本所或他所博士班相關課程至少18學分,另加博士論文12學分。本所或他所專題研討學分以8學分為限;外校選修學分以6學分為限。直攻博士者須修滿48學分,另加博士論文12學分。

五、博士生入學前曾修本校博士班課程,其曾修或未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之課程,可於新生註冊後一個月內,向本系提出抵免學分申請。其抵免之學分,由課程委員會審查認可,至多抵免6學分。

 

貳、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一、考試科目:包括主修科目及副修科目,其中由同一教師任教之科目不得超過2科。
主修科目:由研究群教師決定研究所應考試科目三科並公布之。
副修科目:由各研究生自行選擇乙科。( 考生須事先登記該科目名稱,以便命題)。

二、考試方法及等第:
以筆試為原則,就主修全部科目及副修乙科科目之成績表現,分別給與「及格」或「不及格」兩種等第。主修、副修科目中任一科成績不及格者,該科目須重考,各科可以分次及格,及格分數以70分為標準。命題教師必要時,得於筆試後再以口試確定考試成績。命題教師由本系主任以秘密方式聘請之。

三、考試時間及次數:
資格考試每年於三月、十月各舉行乙次。研究生應修畢第二外語6學分(如說明二)且於發表權威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論文乙篇後,得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或十月一日前提出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申請書,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送教務處辦理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資格考試應於入學後二年內完成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四年,且各研究生考試次數以二次為限。未依規定次數年限完成者,由本系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說明二:第二外語6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持國外碩、學士學位或本系認可之語言能力證明者得申請抵免。

四、資格考試及格者,才正式取得本所博士候選人資格。資格考試及格者方准申請博士論文口試。

 

參、博士論文

一、博士論文口試委員之組織:
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規定由五至九人組成。由論文指導教授及本系主任共同提名經教務處審查後由校長聘任之,並指定指導教授以外之委員乙名為口試召集人。系內委員至少需佔二人以上,校外委員人數須佔三分之一以上。校內外委員資格,均依有關規定辦理。考試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口試。

二、博士論文要求:
研究成果必須具有創造性及完整性,並須寫成論文格式。為確保論文品質,於申請博士論文口試前,該論文之一部份或全部份須在規定期刊或學術會議發表過,並須提出其影印本或證明文件供口試委員審查。

三、博士論文發表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直接相關之國內外具審查制度的權威期刊上至少發表兩篇。
    (2)在直接相關之國際學術會議親自發表至少一篇。
    (3)前項所謂權威期刊由本系系務會議認定後公告之。國際學術會議由學位審查小組認定之。
    (4)博士班入學以前發表之研究成果,或在博士班入學期間發表與博士論文不相關之研究成果,均不得計算。
    (5)權威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論文若屬合著,該研究生在該篇論文著者至少二篇排名第一,一篇排名至少第二,每篇論文並僅供乙位研究生申請。合著論文須取得其他所有著者之書面說明,詳列每位著者貢獻範圍。該書面說明須送繳博士論文口試委員審查。

四、博士學位考試申請:

  1.申請資格及文件:博士候選人於修畢應修學分及完成論文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於口試前一個半月備妥下列文件向本系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1)   學位考試申請書。

    (2)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3)   博士資格考試及格證明書。

    (4)   歷年成績單。

    (5)   外語能力證明。

    (6)   權威期刊證明及已發表或已被接受刊載之論文證明。

    (7)   國際會議親自參加之證明文件。

    (8)   研究生合著論文貢獻說明書。

    (9)   學位論文初稿三份。

    (10) 期刊及國際會議論文著作(含著作目錄表)三份。

  2.學位考試申請日期: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註冊手續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3.論文口試截止日期: 第一學期: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七月三十一日。

五、考試前要求:
需於考試前舉辦論文公開演講。

六、論文口試評分:
學位考試依學位考試論文評分表評分,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並舉行無計名投票,須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 )通過及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為通過,評定以一次為限。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至少五人出席,且需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時,始能舉行。論文口試不及格者,得於規定修業年限內申請重考,重考次數以乙次為限。

 

肆、研究指導群之產生及職責

一、博士研究生入學後半年必須選定助理教授以上專任老師為論文指導教授,每位教師指導之在學碩博生總額為生師比(在學碩博生人數除以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之3 倍並以20 人為上限。(本系助理教授任滿一年(含),得為博士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

二、論文指導教授產生後,指導教授得聘請兩名以上與該生研究方向相關之專家學者組成指導群,並向審查小組明文報備。指導群成員若有更動須向審查小組明文更改之。論文指導教授為該研究生指導群之召集人。

三、研究生得向指導群報告選修科目及研究成果。指導群應針對該研究生過去及目前選修課程、論文題目、論文研究方向、論文研究品質及進度逐年給予書面評審。評審表正本存系備查;影本送論文指導教授參考。

四、已申請論文指導教授之學生,於論文寫作過程因指導教授離職或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得提出變更指導教授申請,詳細規定依「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規定」作業。

伍、修業年限:二至七年。

陸、國際學生

一、國際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身份的外籍人士。

二、國際學生應在入學前即選定指導教授,若有特殊情況亦應在開學後兩週內選定指導教授;否則不適用下項之規定。

三、國際學生修課得依其個別需要設計修課科目,原則上不受本規則第壹條第四項有關專題研討8學分之限制,但若欲增加專題研討課程學分數,需由指導教授協助擬妥在學期間修課計畫書,送交系主任核定。修業期間如需修改修課計畫,亦需經系主任重新核定,但以修改一次為限。

柒、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送教務處備查,自一百學年入學生適用之,修正時亦同。

(註一)相關規定:
(1) 國立成功大學招收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共同注意事項 。
(2) 各研究所辦理碩士班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共同注意事項 。
(3) 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要點。
(4) 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 。
(5) 研究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