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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
84年5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年6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月15日報院核備 98年1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4月20日報校核備 103年9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25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4年1 月9日奉校長核備 104年3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4月27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4年5 月8日奉校長核備 107年3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4月19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7年5 月10日奉校長核備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 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以推選系主任一人,負責系務。
第二條 本系主任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於第一任期屆滿前四個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始得續任。若未獲同意續任,則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第三條 本系主任之產生由生科學院院長、校內外系友代表一人及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共九至十五人組成推選委員 會,其中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系內委員由系務會議中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投票互選之,系友代表由系主任提 名,經系務會議同意後聘請之,推選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於主任任期屆滿前四個月由現任系主任召集第一次推選 委員會公開徵求候選人,負責推選事宜。推選委員不能參加或應予迴避時,依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第四條 本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院長轉請校長就本系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擇一擔任代理系主任。代理主任應盡速召開系 務會議討論新系主任之產生。
第五條 本系主任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惟校外候選人在推選前須先取得本系教評會同意。 二、具前瞻性教育理念且服務熱誠、教學、研究、學養及品德操守俱優。
第六條 本系主任候選人可依下列方式推薦之,並經被推薦者之同意。 一、由系內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推薦。 二、接受公開推薦。 三、自我推薦。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應將候選人之資料公佈,並分送給院長、校內外系友代表、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及助教與職員代 表一人,舉行會議票選行使同意權。得票數達全體行使同意權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且為前三名者,由推選委員會推選一至 三名報請院長推薦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八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