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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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84年5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年6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月15日報院核備

98年1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4月20日報校核備

103年9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25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4年1 月9日奉校長核備

104年3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4月27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4年5 月8日奉校長核備    

107年3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4月19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7年5 月10日奉校長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

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以推選系主任一人,負責系務。

 

第二條    本系主任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於第一任期屆滿前四個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始得續任。若未獲同意續任,則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第三條    本系主任之產生由生科學院院長、校內外系友代表一人及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共九至十五人組成推選委員

會,其中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系內委員由系務會議中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投票互選之,系友代表由系主任提

名,經系務會議同意後聘請之,推選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於主任任期屆滿前四個月由現任系主任召集第一次推選

委員會公開徵求候選人,負責推選事宜。推選委員不能參加或應予迴避時,依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第四條    本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院長轉請校長就本系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擇一擔任代理系主任。代理主任應盡速召開系

務會議討論新系主任之產生。

 

第五條    本系主任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惟校外候選人在推選前須先取得本系教評會同意。

二、具前瞻性教育理念且服務熱誠、教學、研究、學養及品德操守俱優。

 

第六條    本系主任候選人可依下列方式推薦之,並經被推薦者之同意。

一、由系內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推薦。

二、接受公開推薦。

三、自我推薦。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應將候選人之資料公佈,並分送給院長、校內外系友代表、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及助教與職員代

表一人,舉行會議票選行使同意權。得票數達全體行使同意權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且為前三名者,由推選委員會推選一至

三名報請院長推薦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八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