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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80年4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0年4月27日院務會議通過                      83年9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

86年10月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4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10月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6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2月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6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6.19   102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鼓勵老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參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暨相關法令制訂 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 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 3 年(含)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 3 年(含)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 3 年(含)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 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及教學上 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含)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與服務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學術領域內有專門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教授者,應在學術領域內具有獨創性 之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四、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 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三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不限篇數,須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刊物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著作,自選一篇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 3 年內出版者為代表作(須為第一或通 訊作者),其具有連貫性者得合併為一代表作;自選至多五篇(代表作除外)於取得前一等級 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 5 年內出版者列為參考作。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

二、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須放棄 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 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申請升等教師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 人簽章證明;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第四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無現職 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 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五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送請校外專家 3人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升 等時評定研究成績之參考。「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格式另訂之。

 

第六條    初審分別就申請人自取得現職職位後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例,分為教學型(A)以及研究型(B),請申請人務必自行選擇。選擇教學型(A)之教師, 需於大學部課程一年授滿 5 學分且含有必修課程或通識課程或普通生物學。

A 教學型:教學 45%、研究 35%、服務與輔導 20%

B 研究型:教學 35%、研究 45%、服務與輔導 20%

其計分項目包括:

一、教學(100 分為滿分):提出升等當年 7 月 31 日前 5 年內累計分數

(一) 教學投入(40%):

1.  教材編撰、教材或教具開發(透過教材編撰、開發進而引導學生學習)(40 分)

2.  作業、考試及評分之設計(訂定課堂作業、準備期中、期末考試試題,作業、報告與試 題是否充足、難易適中、合乎時宜;擬定多元化評分方式與評分標準)(25 分)

3.  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情形(英語授課、開設或參與跨領域課程、學分或學位學程、開授 遠距、數位或 MOOCs 課程、創新教學-新開發課程、融入式教學-如性別平等、服務學 習、環境教育及其他相關)(30 分)

4.  大班授課或通識授課(一班學生超過 50 人)(15 分)

5.  參與教學相關研討會或教學研習(10 分)(1 場 5 分)

 

(二) 教學績效(50%):

1.  最近三年教學意見反應調查結果(25 分)

2.  教育目標和系所核心能力與基本素養之達成度(20-25 分)

3.  學生學習表現成效(指導學生專題研究、發明、創新、競賽等具有具體表現)(20 分)

4.  批改作業、試題及評分分布(批改作業、期中、期末考,統計學生表現,指導報告,協助學生訂正試題) (15-20 分)

5.  教學成果論文發表(如論文、壁報或口頭發表) (0-5 分)

6.  國內外教學成果與榮譽(0-5 分)

7.  指導研究生畢業,碩士班每位 10 分,博士班每位 20 分。

 

(三) 其他(10%):

1.  教學實況錄影(20 分)

2.  參與系所課程國際標竿評比或課程精進計畫(20 分)

3.  數位課程之認證(20 分)

4.  執行教學型計畫(20 分)

5.  教材同儕審查(20 分)

 

二、 服務與輔導(100 分為滿分):提出升等當年 7 月 31 日前 5 年內累計分數

(一) 服務(至多 50 分) :

1.  參與系、院、校各級委員會

2.  其他校外或專業團體服務之表現

 

(二) 輔導(至多 50 分): 社團活動與學生輔導

 

三、 研究(100 分為滿分,總分 60 分以上方得申請升等。提出升等當年 7 月 31 日前 5 年內累計 分數):為大學教師之重點工作,並為提升本系形象最有力之一環,為鼓勵並提升研究水準,其計點如下:

(一) 研究計畫(至多 10 分):以年度為計算單位,國科會或國衛院院外等競爭型計劃主持人2 分,其他委外型計畫 1 分。

 

(二) 論文著作(至多 90 分):

申請升助理教授 申請升副教授 申請升教授 得分
頂尖期刊 每篇 55 分
SCI 各領域排名≦5% SCI 各領域排名≦5% SCI 各領域排名≦5% 每篇 50 分
5% 5% 5% 每篇 35 分
10% 10% 10% 每篇 25 分
30% 25% 20% 每篇 20 分
60% 50% 40% 每篇 10 分
90% 75% 60% 每篇 5 分
非 SCI 論文(有審查制度) 非 SCI 論文(有審查制度) 非 SCI 論文(有審查制度) 每篇 1 分


以上論文積分均依作者順位計分,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分乘以 1.0;第二作者得分乘以 0.6; 第三作者得分乘以 0.4;其他作者得分乘以 0.2。(各組頂尖期刊公布於系網頁規則與辦法中,每年 8 月 1 日更新,5 年內曾於本系頂尖期刊表列之期刊皆可認列。)

 

(三) 專利及產學表現:(至多 20 分):

1.  建教合作及產學計畫:以擔任主持人之計畫經費每超過 20 萬元為 0.5 分計算,一件計

畫之最高累計分數為 5 分。共同主持人以得分乘以 0.3 計算。

2.  學術榮譽:獲國內外學術榮譽一項計 1-5 分。

3.  學術演講:

(1) 受邀參加學術演講計 0.5 分。(最高累計 10 分)

(2) 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主題演講(有邀請函之 invited speaker,並獲主辦單位補助出席費或旅費者)每次計 1 分。

(3) 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 keynote speaker 每次計 3 分。

4.  專利:

國內專利以取得專利日期為計算基準,歐盟、美國、及日本專利得15分,其他國家專 利得10分,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利。

5.  授權: 成果授權以與學校簽訂合約日為起算標準,授權金、技轉之衍生利益金股票等達500 萬 元以上者得30分,授權金達200萬元以上者得15分,100萬元以上者得10分,其餘得5分。 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利。授權日之計算以簽約後第一期款入帳日起算。

 

第七條    申請升等教師,應先舉辦公開論文演講並邀請系教評委員參與。其升等事宜,由系內教師評 審委員會辦理,審查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審查結果以獲得三分 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投票通過為推薦。若超過學校規定可升等人數上限時,則再票決推 薦之。系教評會如有副教授擔任委員,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八條    本系教師擬申請升等者,應於當年度 6 月底前提出申請,但 8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講師符合升等年資者亦得於 12 月底前提出申請。依本校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新聘助 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因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或其他特殊情況等情事,經教評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 續聘。前項但書續聘期間如仍有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足以影響其學術表現者,得於續 聘期限屆滿之半年前,經教評會同意延長續聘二年。

 

第九條    申請人對初審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收到決議通知後兩週內,檢具相關資料向院教師評審委員 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經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