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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 ||||||||||||||||||||||||||||||||||||
80年4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0年4月27日院務會議通過 83年9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6年10月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4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10月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6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2月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6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6.19 102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12 年6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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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生命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暨相關法令,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但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或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第三條 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擇定以下類別之一送審資格: 一、學術研究: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教學實踐研究: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發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三、技術研發實作: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第四條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參考著作得與代表著作屬於不同送審類別。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7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 2 年。 五、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對照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送審人出具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發行單位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院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以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審定合格後,送審人應自公開發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送審代表作送交學院查核並存檔。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院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附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所有作者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共同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院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第六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7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七條 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經系教評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送審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送審: 一、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系教評會提出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但因教師未符本校升等期限規定而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四、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第八條 初審分別就送審人自取得現職職位後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例,分為教學型(A)以及研究型(B),送審人應自行選擇。選擇教學型(A)之教師,須於大學部課程一年授滿5學分,且含有必修課程或通識課程或普通生物學 A 教學型:教學 45﹪、研究 35﹪、服務與輔導 20﹪ B 研究型:教學 35﹪、研究 45﹪、服務與輔導 20﹪
計分項目包括: 一、教學(100分為滿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 5年內累計分數。 (一)教學投入(40%) 1. 教材編撰、教材或教具開發(透過教材編撰、開發進而引導學生學習)(40分) 2. 作業、考試及評分之設計(訂定課堂作業、準備期中、期末考試試題,作業、報告與試題是否充足、難易適中、合乎時宜;擬定多元化評分方式與評分標準)(25分) 3. 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情形(英語授課、開設或參與跨領域課程、學分或學位學程、開授遠距、數位或MOOCs課程、創新教學–新開發課程、融入式教學–如性別平等、服務學習、環境教育及其他相關)(30分) 4. 大班授課或通識授課(一班學生超過50人)(15分) 5. 參與教學相關研討會或教學研習(10分)(1場 5分)
(二)教學績效(50%) 1. 最近三年教學意見反應調查結果(25分) 2. 教育目標和系所核心能力與基本素養之達成度(20-25分) 3. 學生學習表現成效(指導學生專題研究、發明、創新、競賽等具有具體表現)(20分) 4. 批改作業、試題及評分分布(批改作業、期中、期末考,統計學生表現,指導報告,協助學生訂正試題)(15-20分) 5. 教學成果論文發表(如論文、壁報或口頭發表)(0-5分) 6. 國內外教學成果與榮譽(0-5分) 7. 指導研究生畢業,碩士班每位10分,博士班每位20分
(三)其他(10%) 1. 教學實況錄影(20分) 2. 參與系所課程國際標竿評比或課程精進計畫(20分) 3. 數位課程之認證(20分) 4. 執行教學型計畫(20分) 5. 教材同儕審查(20分)
二、 服務與輔導(100分為滿分):提出升等當年 7月31日前 5年內累計分數。 (一)服務(至多50分): 1. 參與系、院、校各級委員會 2. 其他校外或專業團體服務之表現 (二)輔導(至多50分):社團活動與學生輔導
三、研究(100分為滿分,總分60分以上方得申請升等。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5年內累計分數):為大學教師之重點工作,並為提升本系形象最有力之一環,為鼓勵並提升研究水準,其計點如下: (一)研究計畫(至多10分):以年度為計算單位,國科會或國衛院院外等競爭型計劃主持人2分,其他委外型計畫1分。 (二)論文著作(至多90分):
(各組頂尖期刊公布於系網頁規則與辦法中,每年8月1日更新,5 年內曾於本系頂尖期刊表列之期刊皆可認列。)
以上論文積分均依作者順位計分,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分乘以 1.0;第二作者得分乘以 0.6;第三作者得分乘以 0.4;其他作者得分乘以 0.2。
(三)專利及產學表現:(至多 20 分): 1. 建教合作及產學計畫:以擔任主持人之計畫經費每超過20萬元為0.5分計算,一件計畫之最高累計分數為 5分。共同主持人以得分乘以0.3計算。 2. 學術榮譽:獲國內外學術榮譽一項計1-5 分。 3. 學術演講: (1) 受邀參加學術演講計 0.5分。(最高累計10分) (2) 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主題演講(有邀請函之 invited speaker,並獲主辦單位補助出席費或旅費者)每次計1分。 (3) 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keynote speaker每次計3分。 4. 專利: 國內專利以取得專利日期為計算基準,歐盟、美國、及日本專利得15分,其他國家專利得10分,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利。 5. 授權: 成果授權以與學校簽訂合約日為起算標準,授權金、技轉之衍生利益金股票等達500萬元以上者得30分,授權金達200萬元以上者得15分,100萬元以上者得10分,其餘得5分。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利。授權日之計算以簽約後第一期款入帳日起算。
第九條 教師升等應就送審人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等整體績效表現作審查,送審人得於每年3月1日以前提出申請升等審查。 新聘助理教授符合升等年資者,得於3月1日或8月1日前提出申請升等審查。
第十條 申請升等教師,由本系教評會進行二階段評審。第一階段由評審委員依照本辦法所定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項目予以客觀審查,逐項評分。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始得進行第二階段升等之投票,投票結果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後,為審查通過,始得向本院教評會推薦升等。評核記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評定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委員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評定副教授升等教授者,委員需具教授資格。
第十一條 評審過程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送審人若有涉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者,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系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具體理由於會議記錄中,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送審人對初審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7日內依有關規定,以書面向院教評會提起申復。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經院長提送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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