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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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博士班修讀辦法 |
九十八年一月九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二月八日教務處核備通過 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入學註冊、選讀、修讀年限、學分、成績、轉所、畢業及學位等,需依照本校教務規章之規定辦理。博士學位考試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之規定辦理。
二﹑博士班研究生原則上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並組成博士論文指導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指導教授,三位校內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一位校外委員(相當於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等級)經本系研究所委員會通過後組成,指導教授為委員會召集人並負責推薦其他委員。更換指導教授時須於一學期之內組成新的指導委員會。
三﹑本系研究所委員會為加強研究生基礎生物學科能力,得指定研究生選讀大學部相關研究領域基礎課程,全部課程及格後方得提出資格考試。相關研究領域基礎課程由本系研究所委員會及課程委員會訂定之。
四﹑博士論文指導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1. 輔導研究生之主修、輔修、補修課業及研究。 2. 審定研究生修讀博士學位之資格。 3. 審核博士候選人之研究成果以批准博士論文初稿之撰寫。
五﹑需成立博士班資格考試委員會:筆試資格考委員會(含指導教授)3人,口試資格考委員會(不得含指導教授)3人。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六﹑博士班英語畢業門檻: 1. 97學年度或之前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需通過以下標準之英文測定:托福(TOEFL) ITP500分、CBT172分、IBT60分、雅思(IELTS)5.5分、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初試或多益(TOEIC)650分。 若成績在以下範圍標準,須修讀一門本校語言中心開設「GEPT中級聽說讀寫班」、「口頭報告能力訓練班」或程度同等課程且修課成績須達70分以上。托福(TOEFL) ITP450-499分、CBT137-171分、IBT47-59分、雅思(IELTS)5.0-5.5分或多益(TOEIC)600-649分。 若成績低於托福(TOEFL) ITP450分、CBT137分、IBT47分、雅思(IELTS)5.0分或多益 (TOEIC)600 分者,則須修讀兩門上列課程,且修課成績須達70分以上。 2. 98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需通過以下標準之英文測定:托福(TOEFL) ITP522分、CBT193分、IBT70分、雅思(IELTS)5.5分、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初試或多益(TOEIC)735分。(98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新生須於資格考完成後兩年內通過),方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若成績在以下範圍標準,須修讀一門本校語言中心開設「GEPT中級聽說讀寫班」、「口頭報告能力訓練班」或程度同等課程且修課成績須達70分以上。托福(TOEFL) ITP500-521分、CBT172-192分、IBT60-69分、雅思(IELTS)5.0-5.5分或多益(TOEIC)650-734分。 若成績低於托福(TOEFL) ITP500分、CBT172分、IBT60分、雅思(IELTS)5.0分或多益(TOEIC)650分者,則須修讀兩門上列課程,且修課成績須達70分以上。 3. 99學年度及之後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需通過以下標準之英文測定:托福(TOEFL) ITP536分、CBT203分、IBT76分、雅思(IELTS)6.0分、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初試或多益(TOEIC)785分。 若成績在以下範圍標準,須修讀一門本校語言中心開設「GEPT中級聽說讀寫班」、「口頭報告能力訓練班」或程度同等課程且修課成績須達70分以上。托福(TOEFL) ITP522-535分、CBT193-202分、IBT70-75分、雅思(IELTS)5.5-6.0分或多益(TOEIC)735-784分。 若成績低於托福(TOEFL) ITP522分、CBT193分、IBT70分、雅思(IELTS)5.5分或多益(TOEIC)735分者,則須修讀兩門上列課程,且修課成績須達70分以上。 自103學年度起,不採計全民英檢考試相關成績。 4.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若曾於國外大學就讀,可檢附該校入學許可證明及入學英文能力標準,提供本系研究所委員會審核,若符合本系標準,則可作為本系畢業門檻之英文能力證明。 5.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若無法於修業年限內畢業而遭退學者,重新考試入學時,英文能力相關證明,應以重新入學年度之標準判定。
七、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成果及貢獻需符合以下規定,並於學位考一個月前提出博士學位考試申請。 1. 通過博士班資格考。 2. 博士班研究生在博士學位考試前,需發表二篇(含已接受刊登者)在SCI排名中為第一作者(除指導教授外)之論文;若發表一篇論文需為唯一第一作者且IF≧5或ranking≦10%之論文。 3. 英文檢定能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4. 學位考試需向系上舉行公開演講。
八、博士學位考試: 1. 博士班研究生在撰寫論文初稿前,需向本系提出口頭研究報告經其論文指導委員一致同意後始准撰寫論文。 2. 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時,需依照本校規定格式,繕寫研究論文及論文摘要,連同指導教授推薦書各十二份向本系提出申請學位考試。由論文指導委員會推薦校內外教授五至九人(校外委員需三分之一(含)以上),並經本系研究所委員會核准後組成學位考試委員會。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分(70分(含)以上)決定,評分以一次為限。成績以全部考試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及格及平均分數(70分(含)以上)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學位考試未通過且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通過者應勒令退學。
九﹑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逕攻博士為者修業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七年為限。
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呈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