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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
92.5.29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6.12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27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4.7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6.24九十六學年度第8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7.09.26 107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2.20 107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一、 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本系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條訂定本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 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 教學類: (1) 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 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 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 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 研究類: (1) 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 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 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 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 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科技部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1. 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2. 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 本系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系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 初審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50%)、研究(30–6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四、 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評分標準及內容另訂本系教師評量施行細則辦理。 本系助教之評量依教務處所訂之助教評量準則訂定本系助教評量施行細則,經院教評會備查後實施。
五、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 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及給予適當協助,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 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 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 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一、 本系應於4月15日前完成初審送生科學院辦理複審。
十二、 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系教評會之決議通知後兩週內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
十三、 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研究、服務所占比率,以研究(30–70%)、服務(30–70%)為原則。
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審核,並提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