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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100.04.18 九十九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系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0.04.26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以下簡稱為本系)為培育學生人文關懷、公民服務精神與提升其專業領域之社會責任意識,並提供學生從服務中體驗反思之學習經驗,以提升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系學士班學生應修習 服務學習(一)、服務學習(二)及服務學習(三)課程,各課程均為必修零學分,上課時數每學期不得低於十八小時。學生於一年級修習服務學習(一)課程;服務學習(二)及(三)課程,則於二、三年級開課。

第三條 服務學習課程如下:

      一、服務學習(一):為使學生學習服務之精神、愛護環境、培植生活之態度,課程以維護學校公共空間環境整潔為原則。

      二、服務學習(二):為使學生學習服務之精神、愛護環境、培植生活之態度,課程以維護學校公共空間環境整潔為原則。而校內外具服務性內涵之工作,如同儕課業輔導、參與系學會、營隊、院系招生宣導或志工團體辦理之活動,亦可提本系課程委員會認定。於服務達十八小時,出具服務機構的服務時數證明,抵免服務學習(二)課程。

      三、服務學習(三):課程以融入本系專業性之服務為原則。亦可規劃至校外社區服務或具人文關懷之弱勢、非營利機關團體服務或各國中小課業輔導或與本校學生社團結合或選修校內行政單位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學生若修習兩門以上之服務學習(三)課程,修課前得經本系課程委員會同意,抵免服務學習(二)課程。

      四、本系得開設融入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課程,該課程除原規定授課時數外,須規劃至少8 小時之實際服務。修習及格之學生可申請免修服務學習(二)或服務學習(三)課程。

第四條 服務學習課程之相關工作之策劃、推動等事宜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凡具融入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性質者,須依規定之格式,將計畫書循行政程序,送系課程委員會審核並送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始得開課。

本系負責任課老師或導師參與督導,其督導工作之教學鐘點數比照實習課程計算。

第六條 學生以選修本系所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為原則,亦得經本系課程委員會同意後選修其他行政單位或社團所開之課程。

第七條 各學系須訂定相關規定,以辦理所屬學生於寒暑假或課餘時間,從事志願或志工服務而取得公家或立案之慈善、醫療等機構時數證明之抵免事宜。

第八條 身心障礙之學生,其服務學習課程,由開課單位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整。但狀況特殊經本系課程委員會同意者,得予免修。

第九條 服務學習課程考評方式,依出席狀況、工作態度及工作成果認定之,以優良、通過、不通過三級評定之。不通過者,必須重修;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服務學習課程者,須依規定以書面請假方式向學系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

第十一條 凡請假者除公假外,其他請假時數均需於當學期內補足服務學習時數,否則以曠課論。

第十二條 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而曠課時數逾全學期上課時數九分之一,該學期成績以不通過評定之。

第十三條 本系課程委員會得推薦表現優異之教職員及學生,經校之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評選通過後,由校方於適當場合公開獎勵,以資鼓勵。

第十四條 本系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與工讀時,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優良者得優先申請工讀。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系課程委員會另訂規定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由系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