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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班研究生逕修博士學位實施辦法

100.04.11九十九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教評會通過

100.04.26九十九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碩士一年級以上研究生修業滿一年,符合下列二項標準,得提出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申請:
    (一)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二)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一以內,具研究潛力者。

三、逕修讀本系博士班名額,以當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四十核計。

四、申請者須檢附以下資料:
    1. 申請書
    2. 推薦函三封(本系相關助理教授以上,其中一封為碩士指導教授)
    3. 大學及研究所成績單
    4. 自傳
    5. 研究計劃書
    6. 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

五、辦理逕修讀本系博士班之甄試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進行,甄試方式為審查(50%)與面試(50%)。甄試通過名單及甄試招生委員會議記錄,於每年8月初提報教務處彙辦相關簽核事宜。

六、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須完成碩士班及博士班各項修業規定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轉至原碩士班就讀。

七、其他逕修博士班相關規定,按本校相關辦法及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