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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八十三年元月十日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第六次校教評會通過
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四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八十九年五月二日系教評會修正 一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系教評會通過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二年六月九日系教評會修正 一零二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次校教評會通過
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系教評會通過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系教評會通過 一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系務會通過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104學年第1次校教評會核備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升等教師應於院辦理外審截止日三個月以前,主動向系主任提出學校規定與升等有關之研究著作、現職內教學與服務成績表各三份,以憑辦理。

第三條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每年規定時間內,完成系評審作業。評審通過者,於規定時間內,備足文件提報規劃與設計學院。

第四條 評審項目與評分標準為:研究著作(40%)、教學成績(40%)、服務成績(20%)。

第五條 申請人填列研究著作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取得現職職位之日起(超過七年者以最近七年為限)發表之著作方可填列表內,惟應自選一篇為代表作,其具連貫性之著作,得合併為一代表作。該代表作以申請升等前五年內(以7月31日為基準日)出版者為限。過去辦理升等未獲通過者,其原代表作,不得重新提出為代表作。除了代表作外,至多另選五篇於擔任現職或七年內出版者列為參考作。

二、前款代表作,得以建築相關設計作品或技術報告代替,惟送審條件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

四、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

第六條 著作審查人以三位校外專家學者為原則(必要時當中乙位得請校內教師擔任)。審查人名單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相關領域教授商議加倍提名後,交系主任秘密圈選聘任。著作審查評分表應與本校著作審查表完全相同,審查結果作為系教評會評審研究成績之參考。同一申請人三年內若已送過外審並通過系教評會審核研究成果者,得不送外審。

第七條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委員於參考著作審查人的意見及申請人之研究著作後,應以無記名方式評分(滿分100分),並將之乘以0.4為申請人之研究著作評審分數。

第八條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委員於檢視學校規定之教學成績表後(必要時得參考近三年來教務處教學反應表),應以無記名方式評分(滿分100分),並將之乘以0.4為申請人之教學成績評審分數。

第九條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委員於檢視學校規定之服務成績表後,應以無記名方式評分(滿分100分),並將之乘以0.2為申請人之服務成績評審分數。

第十條 教評會各委員評定之研究著作評審分數、教學成績評審分數、服務成績評審分數之總和為申請人之綜合分數。升等評分表如附件。

第十一條 系教評會委員中二分之一(含)以上評核之研究、教學、服務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七十分以上,且三分之二(含)之研究著作評審分數已達28分,並且有三分之二(含)之綜合分數已達70分者才通過系升等審查,本系應向規劃與設計學院推薦升等。同等級之申請人以綜合分數之高低排定推薦優先次序。。

第十二條 系主任應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結果告訴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向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