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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適用於100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97.04.17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訂定通過

97.12.23  97學年度第1學期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19  98學年度第2學期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0.06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要點訂定,適用於100 學年度起入學研究生。
二、博士學生入學後,須通過資格考試(含筆試和口試)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其後並通過博士論文口試,始取得博士學位。
三、博士學生資格考試與博士論文口試分別由指導教授組成委員會辦理之。
四、博士學生入學後應修畢十八學分以上,始准予申請資格考試。
五、資格考試之筆試科目以三科為原則,並由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各科成績以七十分以上為及格。每一考試科目得推薦1 至2 位委員命題、閱卷及評分,筆試及格後始得接受口試。
六、資格考試應於博士入學後四年內完成,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依規定辦理退學。資格考試以兩次為限。第一次資格考筆試通過之科目可以保留。
七、資格考試每學期得辦理一次,考生必須在前一學期最後一個月之內提出申請,而於接續之學期辦理考試。
八、資格考試委員會得依筆試的結果,配合後續博士論文研究方向的基礎學識,進行資格考口試。
九、論文委員會由指導教授召集5 至7 人組成。校外委員人數須佔委員人數之1/3 以上。
十、博士候選人須在申請論文口試一個月前提交論文口試申請表至所辦。
十一、博士候選人須具備SCI、SSCI 期刊文章一篇或TSSCI 期刊文章二篇,以及全國性或國際研討會文章一篇,得申請博士論文口試。期刊論文須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申請人須為第一作者,或除指導教授外,申請人須為第二作者。
十二、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