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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規定

100.4.11系教評會通過

100.4.26系務會議通過

 

1. 本規定配合成功大學建築系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教務規則而制訂。

2. 每位學生在修業期間最多只能更換一次,原則上以不跨組的方式進行更換指導教授。

3. 擬更換指導教授的學生,逕向原指導教授及擬更換之指導教授兩方徵求許可,並簽署更換申請書。碩士生(含在職專班)提交系課程委員會、博士生提交博士學位審查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更換。

4. 擬更換之指導教授,以該年度未收滿學生的老師為原則,必要時可在系主任同意下,選擇配額已滿的老師,但需使用該老師下年度的配額。

5. 該生需簽署申請書上之同意書,同意在原指導教授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於未徵得原指導教授同意前,將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或轉移,不然需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