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助教評量細則

98.1.07系教評會初審通過

98.4.23院教評會修訂核備通過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系助教評量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本細則適用對象係指86年3月21日前取得教育部助教證書之專任助教。助教每滿三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三、   助教之工作由系主任分派及督導,在每週五日每日八小時範圍內執勤。助教之受評項目分工作績效、團隊精神、創新研究、勤惰等四項,總計100分。其所佔百分比分別為工作績效60%、團隊精神20%、創新研究10%、勤惰10%,評量表之格式如附表。評量通過標準為:出席系教評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評分達七十分(含)以上者。

四、   接受評量之助教,須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填妥附表資料,接受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初審。初審未通過者,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須敘明理由,並於三月二十五日前通知未通過者;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初審通過者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規劃與設計學院進行複審。

五、   經初審或複審未通過評量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借調、在外兼職兼課且不得提出升等,並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六、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規劃與設計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細則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提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