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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主任推選辦法
84.10.30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3.27校長核備               103.10.24校長核備         
94.05.16系務會議通過 97.04.15系務會議通過 106.05.16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3.11系務會議通過 97.05.7校長核備 106.06.21院務會議通過
97.03.19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6.17系務會議通過 106.07.26校長核定

第一條  、依據

依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辭免

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或出缺時,由現任系主任或代理人成立推選委員會,辦理推選事宜。推選委員會於新任系主任推薦人選,經校長擇聘完成後解散。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

推選委員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推選九名及系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二名等共同組成。推選委員若為候選人或出缺時,由同類成員依序遞補之。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ㄧ。系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委由成大建築文教基金會推選之。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會委員不得列為候選人,如被列為候選人時,應向委員會請辭。

第四條  、候選人資格

推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系主任推薦人選。系內副教授以上且未擔任推選委員之教師為當然候選人,送推選委員會推薦之。而系外人士凡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校內外人士,應經系內專任教師或系友三人以上連署向推選委員會推薦之。系外人士教師資格之認定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步評審之。

第五條  、評審方式

委員會應先擬訂系主任候選人基本條件及資格,並公告之。而後再就系外候選人提供之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系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舉行面談或公開演講。最後應將審查結果公告週知。

第六條、    選舉

推選委員會召集人須於審查後公告系主任候選人名單,擇期召開系主任推選會議。由推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無記名方式進行票選,依票選結果最多推選三人,為本系系主任推薦人選,報請院長陳請校長擇聘之。

第七條  、任期及連任程序

系主任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系主任於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系務會議就系主任是否連任行使同意權。該次系務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專任老師出席始得開議,並獲得系務會議專任老師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連任;若未獲同意,則依本辦法重新推選。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老師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八條、不適任解聘程序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系主任職務。

第九條、施行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