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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7學年度)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博士班修業辦法-1010109修正 |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博士班修業辦法
89年09月04日 系所務會議通過 93年02月23日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01月18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1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系博士班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務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 博士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 修業期滿。 二、 修畢本系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不含專題討論及六學分 之論文),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應修畢四十二學分(不含專題討論及六學分之論文)。 三、 博士生非工業設計之相關設計科系畢業者,需補修大學部六學分;非設計相關科系畢業者,需補修大學部十二學分。補修之課程,請博士生於錄取報到時,繳交歷年修課成績單,給本系教務發展委員會開會決定之。 四、 博士生應經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及格。 五、 須符合下列之學術成就至少二件: (一) 發表國際期刋(具有SCI / SSCI / A&HCI認定者)論文。 (二) 參加國際知名設計競賽(具有ICSID 正式認定者或Osaka、Braun、Sony、IF設計競賽),獲得佳作以上名次。 (三) 發表工業計相關之國際性知名雜誌(ID、Form、Design)文章。 以上之學術成就須與博士論文內容相關,且於就學期間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者。若有學生多位掛名時,以學生中之第一順位認定之。 第三條 博士生須於入學三年內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逾期取消其學籍。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均為筆試,考試科目至多選考五科,成績以七十分(含)以上為及格,且至少須通過四科,同一位教師命題的資格考只能承認一科。 第四條 資格考試須於每學期開學後兩星期內向系主任提出申請,並於提出申請後二個月內舉行資格考試。申請考試次數每科目以三次為限,未通過者須就該科目重考,並不得更換考試科目。 第五條 博士候選人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時須於考前一個月向系上提出下列資料: 一、 申請書。 二、 指導教授同意書一份。 三、 修課成績單正本一份。 四、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通過證明一份。 五、 學術成就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一份。 六、 依規定格式檢送繕印博士論文與提要一份。 七、 其他相關資料及表格。 第六條 本系博士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不含休學之時間)。休學次數及時間之限制依本校之規定。 第七條 博士生應於報到後兩星期內決定指導教授。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第八條 博士生初次報到,遇教師新學年度離職時,應選定該組任一教師為指導教授,該指導教授多收之名額,自該指導教授下學年度起於可收名額中扣除,並向系務會議提出報備。若該組教師無意願時,由系主任協調之。 第九條 博士生在學期間,遇教師新學年度離職時,應選定該組任一教師為指導教授,原指導教授得改列為共同指導教授,並向系務會議提出報備。 第十條 博士生在學期間,遇教師退休時,須重新選定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並向系務會議提出報備。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本系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 曾任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十二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第十三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若二次均未能通過,由系主任逕自通知註冊組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定事宜,適用本校研究生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相關法令。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學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