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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設系碩士班畢業資格辦法(107學年度起適用) |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碩士生畢業資格與修課辦法 86年03月 系務會議通過 95年01月10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4月21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5月05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1月18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4月27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6月07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0月18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1月09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06月25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28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指導教授選定原則 一、碩士生應依其報考組別之教師招收配額內,選定指導教授。 二、碩士生應於報到時提出個人之學習計畫(五百字以上)給招收該組之教師參考,並於報到後兩星期內,決定所屬指導教授,逾期未決定,後果自行負責。 三、復學生之指導教授為原指導教授。若原無指導教授,則以當年休學時,該組有缺額之教師為選擇對象。 四、碩士生初次報到,遇教師新學年度離職時,應選定該組任一教師為指導教授,該指導教授多收之名額,自該指導教授下學年度起於可收名額中扣除,並向系務會議提出報備。 五、碩士生在學期間,遇教師新學年度離職時,應選定該組任一教師為指導教授,原指導教授得改列為共同指導教授,並向系務會議提出報備。 六、碩士生在學期間,遇教師退休時,需重新選定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並向系務會議提出報備。 第二條 修課與學分補修規定 一、碩士生之修課需修滿二十八學分(不含論文六學分)。 二、高等工業設計(六學分,上下學期各三學分;甲組-整合設計,乙組-人本設計,丙組-同 步設計,丁組-傳達設計),為各組碩士之必修課程。 三、碩士生非工業設計之相關設計科系畢業者,需補修大學部六學分;非設計相關科系畢業者,需補修大學部十二學分。碩士生入學前於他校已修設計相關之課程,其課程名稱、內容與本系開授課程相近者,可於新生錄取報到時,繳交歷年修課成績單及大學部課程補修學分減免申請表,向本系提出補修學分減免申請,由本系學生教務發展委員會裁定之。 四、碩士生必須最少修習博碩士班所開授之二十二學分專業課程(含該組開授課程至少9學分),而所修之課程須經由指導教授同意。 五、碩士生每學期至多修習博碩班課程十五學分。 六、碩士班修業年限1~4年。 第三條 論文提案審查 一、論文提案審查每學期各舉行一次,於開學後8週(含)內完成,如有特殊情形或需補正者不得超過第11週。 二、審查委員至少三位,由指導教授及指導教授敦請之委員為主。 三、論文提案審查須公開進行,審查委員需全數票通過推薦,始得由系頒發論文提案通過證書。 四、論文提案之內容,除參考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外,須含:一、緒論(研究背景/動機與問題陳述,研究目的與研究限制可列於緒論章節內),二、文獻探討(含理論基礎),三、研究方向(含研究目的/目標、研究發展方法、研究流程與步驟、預期成果),四、前階段之發展與分析結果,五、初步結論與討論,六、參考文獻,七、附錄等。 第四條 學位考試 一、學位考試時間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每學期各舉行一次,於開學後第16週舉行。如有特殊情形者不得超過第18週舉行。 二、欲參與當期論文口試之碩士生,須於開學第12週繳交完整英文版碩士論文稿、碩士班修課成績單、論文提案通過證書、線上論文比對系統之比對結果報告一份(論文扣除附錄,本文內容相似比例不得超過20%,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及於碩士班修業期間發表之研討會論文相關證明(至少一篇,需與指導教授共同掛名,除指導教授外學生需掛名第一順位)。 三、本系學生教務發展委員會審查各碩士生是否已符合修課規定、論文提案通過證書與研討會發表證明是否繳交、及論文是否內容完整。其論文不完整者限一星期內完成補正,否則不得參與當期口試。 四、論文格式請參考國立成功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格式規範及本系論文英文格式樣版,須以英文撰寫。 第五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系務會議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