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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暨財務金融研究所外國語言能力指標檢核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暨財務金融研究所外國語言能力指標檢核辦法 1051007 105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培養本系所學生在學術及職場上之英語能力,並配合本系所專業學術領域之差異性,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應於畢業前,達成本系所規定之英語能力指標,或CEFR其他外國語言能力檢定指標始得畢業。 第三條 依本系所專業學術領域,選擇下列規定,作為學生之外語能力指標: 具CEFR對應B2等級之英語能力檢定成績證明: (一) GEPT全民英檢中高級。 (二) TOEEF iBT托福iBT87分以上。 (三) IETLS雅思國際英語測驗5.5級以上。 (四) TOEIC多益測驗785分以上。 (五) Cambridge Main Suite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First(FCE)。 (六) BULATS劍檢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60分以上。 (七) 或其它同等級之英語或外語能力檢定證明。 第四條 以英語或其他外國語言為母語或受高中外國語言正規教育之境外生,需以其他外國語言能力檢定證明。 第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仍須符合本系所訂定之英語能力指標或其他外國語言能力指標,但因聽障、視障或其他障礙因素,無法達成指標者,由本系所專簽會辦學務處心理健康與咨商輔導組資源教室,另案處理。 第六條 學生未達成本系所訂定之英語能力指標,應要求修畢「線上補強英文」課程(選修2小時,0學分),且成績及格,始視為達成指標。 前項線上補強英文課程相關規定,依本校成鷹計畫規定之。 第七條 本系所訂定英語能力指標及未達指標替代課程之規定,須經本系所系務會議通過,送註冊組備查;並應於新生入學前公告周知。 第八條 學生如通過本系所訂定之外國語言能力指標,應於畢業前至「外國語言能力及成就檢定系統」登錄,並上傳相關成績證明文件,本系所審核通過始完成認證程序。送審文件若有造假,須自負法律責任。 第九條 106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得自選本系所訂定之舊制英語畢業門檻或新制外國語言能力指標。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交教務處備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