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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學位修習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學位修習辦法

 

95.09.11.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96.09.10.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6.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9.08.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4.12.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9.06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4.18.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6.09.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01.06.10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2.22.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4.12.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5.09.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本所研究生)學位修習辦法係根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

第二條  修課:

一、本所研究生及逕讀生修業年限皆為二~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其延長修業期限依相關證明文件核定年限。

二、除畢業論文外,一般生及逕讀生至少需修畢37學分始能畢業,指導教授得視實際需要,要求研究生下修課程,下修課程之學分數得列入畢業學分數計算。

三、必修課程10學分、領域專業科目(選修)18學分(含跨校選修)、其他選修科目(含跨校選修)9學分,合計37學分。

四、博一新生第一學期修課總學分數不得超過12學分,若包括大學部科目則總學分數不得超過14學分。自一年級下學期起才可超修學分,且須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達85.0分(含)以上者,提出證明即可自行超修學分,擬超修之學分數請學生自行酙酌。

五、選修外所課程,總學分以不超過9學分為原則,但指導教授得視學生研究之需要,簽名同意其加選修外所一門課,唯總學分不得超過12學分。

選修外所之課程應與教育議題或撰寫論文相關,須附上課綱並請指導教授(若沒有指導教授,由所長代理)核章後,才能提出申請。

六、本所研究生申請抵免學分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獨立研究:

一、獨立研究為每學年上學期開授獨立研究(一)1學分、下學期開授獨立研究(二)1學分,為一學年之必修課程。

二、申請資格:修業滿一年者。

三、申請時間: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申請第二學期),二月二十八日前(申請第一學期)提出申請。

四、申請程序:請於截止日期之前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四條 專業實習:

一、專業實習為每學年上學期開授專業實習(一)1學分、下學期開授專業實習(二)1學分,為一學年之必修課程。

二、申請資格:至少修畢三十學分者。

三、申請時間: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申請第二學期),二月二十八日前(申請第一學期)提出申請。

四、申請程序:請於截止日期之前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五、實習地點:以大專院校為主,若研究生任職單位符合實習之要求,可在原單位實習,但要在督導下進行。

六、實習內容:以教學與評鑑為主修領域者,專業實習以教學與研究為主;以心理與輔導為主修領域者,專業實習以輔導實務為主(由督導自行決定)。

七、其他規定:

(一)專業實習與論文計劃發表可同時進行。

(二)論文學位考試須實習期滿方可提出。

(三)督導須為副教授(含)以上具博士學位者。

 

 

第五條 資格考試:

一、申請資格:至少修畢三十學分者,可申請參加資格考試;入學後4年內(不

              含休學期間)須通過資格考試,未通過者,應令退學。

二、申請及考試時間:上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申請,一月三十一日底前考試;

                    下學期於三月十五日前申請,六月三十日前考試。

三、申請程序:於截止日期之前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表格如附件)。

四、考試範圍:以領域為考試範圍。

(一)共同必考:教育研究方法論專題研究、當代教育心理學專題研究。

共同科目資格考之考試範圍以該門課之核心內容為範圍,授                          課教師必須將該門課之講義資料交存所辦公室,供學生查閱。

(二)主修領域選考二科(以考生之學術專長為選考範圍)

五、其他規定:

(一)資格考試共同必考與主修領域選考各科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不及格科目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資格考試所有科目及格後且符合上列英文成績最低標準並檢具證明者,發給博士學位候選人證明書。

(二)資格考不及格者不得舉行論文計畫口試。

(三)重考仍以原考試科目為準,但經指導教授建議及所長同意得予以變更。

(四)爲鼓勵博士生學術著作之撰寫,博士生得以第二(含)作者以上或通訊              作者之已發表期刊或專書篇章著作(若未刊登、但已被接受者須提出證明)一篇抵免資格考之主修領域選考一科。該著作須經獨立審查、與主修領域相關、以成大教育所為發表機構,且不可以碩士論文為底本改寫。擬申請以著作抵免資格考者,應於十二月十五日(上學期)、五月十五日(下學期)前,填妥「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論著審查申請表」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由所長聘請本所該領域兩名教師審查;若指導教授為所長時,由所務會議遴選所內兩位資深教授審查。若有疑義,則由所務會議審查。

(五)資格考考試時間每科以120分鐘為限,每科由所長聘請一至二位教師命題,命題老師得選擇開書考或閉書考。若學生之指導教授為所長時,由所務會議指定一位召集人負責資格考相關事宜。共同考科以博一授課內容為範圍。

 

第六條 論文計畫發表:

一、研究生之論文主題須符合教育相關領域。

二、申請資格:

(一)至少修畢三十學分者。

(二)通過資格考,經指導教授同意者。

(三)提論文計畫口試時,之前每學期皆至少參加過本所舉辦之兩場論文計畫發表或論文口試,或每學年累積至少四場,才能提出申請。前述場次之計算,博三(含)以上學生只採計至博二下學期。

三、申請及考試時間:每年開學前兩個月內提出申請;第一學期之論文計劃發表須於元月二十日前舉行完畢;第二學期之論文計劃發表須於七月二十日前舉行完畢。

四、申請程序:自110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皆須自行至「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學習「學術倫理」課程,至少上完6小時課程,且通過測驗取得修課證明後,才能提論文計劃發表申請,並於截止日期前填具申請書(表格如附件五),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五、其他規定:

(一)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得於博一第二學期末提報,或是博二上起每學

期期末提報,並經每學期最後一次所務會議通過。研究生研究議題應與本所指導教授專長相符;若無符合專長者,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可聘請本所兼任或外所副教授以上擔任,但必須另請本所專任老師共同指導。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時,必須親自向所辦公室領取加蓋所戳章之指導教授申請書。研究生繳交指導教授申請書後,若雙方同意,可在申請期限內至所辦公室填具申請表申請更改指導教授。

(二)論文研究計畫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提供委員名單五至七人(包括指導教授,需符合第八條所列資格),由所長遴聘五人組成之。

(三)論文研究計畫口試評審標準為1通過、2修正後通過、3不通過。凡修正後通過者,由指導教授負責審查。口試未通過者,得於次學期申請重新口試,重新口試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論文學位考試:

一、申請資格:通過資格考試,且符合英文成績最低標準,並通過專業實習及論

文研究計畫口試半年者,經指導教授同意。

(一)英文成績最低標準(以下七項擇一辦理);母語為英語系國家的外籍生或赴教育部所承認之英語系國外大學或研究所取得學位,檢具相關證明,則可免除英語測驗:

– 托福測驗 (TOEFL-PBT) 550分

– 托福電腦化測驗 (TOEFL-CBT) 213分

– 托福網路化測驗 (TOEFL-iBT) 79-80分

– 全民英語能力檢定考試 (GEPT) 中高級初試

– 多益測驗 (TOEIC) 750分

– 雅思檢定 (IELTS) 6.0分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English) 195分

– 聽說讀寫達到CEFR B2以上流利精熟程度

(二) 修習本校語文中心開設之研究所線上英文課程通過者,檢具相關證明,可作為抵免英文畢業門檻。

二、申請及考試時間:依本所每學期公告之行事曆提出申請,論文口試前,須將

整份論文(先刪掉參考文獻)上傳本校圖書館的論文比對系統《Turnitin

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做比對,相似度以15%為原則,並須將比對結果,經指導教授同意簽名後,方可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第一學期之論文學位考試須於元月二十日前舉行完畢;第二學期之論文學位考試須於七月二十日前舉行完畢。

三、申請程序:於截止日期前填具申請書(表格如附件六),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八條 研究生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參加博士候選人學位考試。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由指導教授提名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經所務會議審核後簽請校長聘任之: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提聘資格之認定,由所務會議行之。

第九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學位考試不及格,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但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十條 博士班修業期間發表至少一篇屬教育相關議題SSCI、SCI、A&HCI或TSSCI期刊(若未刊登、但已被接受者須提具證明);論著必須獨立完成或為第一作者或為通訊作者;若為第二作者,須有二篇著作以上,或二篇著作中有一篇為第二作者,另一篇為第三作者亦可;但若二篇皆為第三作者以下,則須有三篇著作以上(以上皆需提出各作者分工之證明)。此外,修業期間至少親自發表一篇英文場次中之口頭報告論文。期刊論著和研討會論文須以成大教育所為發表機構,期刊論著不可以用碩士論文為底本改寫或申請抵免資格考之論著,論著之內容是否符合專業要求,由指導教授及所長負責審查認定,如發生疑義時,則由所務會議審查。若指導教授為所長時,由所務會議遴選所內兩位資深教授審查,如有疑義,則由所務會議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