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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96.02.26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5.12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6.03 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作業要點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應具下列資格:
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第一學年兩學期共修 18 學分以上,
修畢碩士班必修課程,且學年學業成績(不含大學部課程)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 一(含)以內者;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生),其於該系名次在全 系學生前 20﹪以內。
二、提出教育相關研究計畫或代表性學期報告,或第一作者撰寫且發表於國內、外有 外審制度之教育相關學術著作至少一篇。
三、經相關系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兩人以上之推薦。

第三條 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不得超過兩名。其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第四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於每年7月20日或1月20日前(假日順延)向所辦 公室提出申請文件及資料。 一、申請書一份。
二、成績單1份。
三、研究計畫或代表性學期報告或學術著作各1式五份。
四、推薦書兩封。

第五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資料經由本所五位教師組成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
成績計算方式為:學業成績20%、資料審查40%、口試成績40%。
前述三項成績加總達80分以上者 擇優錄取。前項甄試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其他委員由所長推薦延聘之。

第六條 本所甄試結果經所務會議確認後,將初審通過推薦人選有關資料及甄試委員會會議記 錄,於每年八月廿日前提報教務處辦理有關複審事宜。

第七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之學籍及成績管理與一般研究生同。其修業年限博士學位至少 3 年最長為 7 年。
依規定修滿本所博士課程最低學分者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考試。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修畢規定學分後,
其資格考試及論文考試悉依本校學則處理。

第八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資格考核或因故申請中止修讀,得檢具申請表申 請轉回碩士班就讀經所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在學期中轉回者, 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轉回碩士班就讀者,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九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其博 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處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