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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96.02.26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作業要點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第五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資料經由本所五位教師組成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 第六條 本所甄試結果經所務會議確認後,將初審通過推薦人選有關資料及甄試委員會會議記 錄,於每年八月廿日前提報教務處辦理有關複審事宜。 第七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之學籍及成績管理與一般研究生同。其修業年限博士學位至少 3 年最長為 7 年。 第八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資格考核或因故申請中止修讀,得檢具申請表申 請轉回碩士班就讀經所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在學期中轉回者, 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轉回碩士班就讀者,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九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其博 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處核備,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