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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教師指導研究生作業要點 |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教師指導研究生作業要點 96.03.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略) 一、為提升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招收及指導研究生(含碩、博班研 究生)之成效與公平性,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教師指導研究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所每位教師及與本所合聘之教師,指導博碩士生人數(以學期計)總數最多皆為八名, 其中博士生最多四名,共同指導者以半人次計。已經論文口考通過之研究生、博士班四(含) 年級以上之學生,及休學學生(但休學者最多同時只能兩個不列入)皆得不計入前述名額。 三、本所研一生自研一下學期起才可申請指導教授。研二以上研究生每學期皆可申請指導教授, 但最晚應於提出論文計畫口試之該學期提出申請。 四、本所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方式分為自覓及分發兩種。自覓時間上學期自十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下學期自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在自覓期間未找到指導教授者,得提出分發申請,申請分發指導教授時間上學期自元月一日至元月十日止,下學期自六月一 日至六月十日止。前述起迄日期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 五、本所每學期最後一次所務會議進行研究生分發作業。指導研究生人數尚未額滿、且歷年來 指導研究生平均人數最少者優先分發,其次為指導研究生人數尚未額滿、歷年來指導研究 生人數次少者,其餘類推,一次以分發一位研究生為原則。分發時得採抽籤或協調方式進 行,分發確定後師、生不得異議。 六、凡進修、出國研究、休假、借調、半年以上長病假或育嬰假之本所教師,得視其意願退出 分發行列。 七、研究生自覓指導教授確定後,得以書面提出具體理由申請更換指導教授,若經原指導教授、 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始得為之。申請資料提交所上備查後,學生即可更換指導教授;若 指導教授不同意,則所上收具學生更換指導教授之申請案後,由所務會議推選定三位所務 會議代表(不含原指導教授)組成臨時審定委員會,並於一週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原指導教授 及申請之學生審定結果。凡經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不得以原論文題目進行論文考試。有 異議者,該研究生應於提出更換指導教授書面申請之同時,提出欲以原論文題目進行論文考 試之書面申請,並需出具具體證明文件,證實其論文主要構想與實質內涵皆源自學生本人, 而非原指導教授。欲以原論文題目進行論文考試之申請案,應於下一次之所務會議完成審查 作業。視審查需要,得要求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雙方到場說明。若經所務會議認定論文主要構 想與實質內涵皆源自學生本人,而非原指導教授者,該研究生得在重申請指導教授程序完成後,以原論文申請論文考試。 八、指導教授對其指導之研究生若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研究生得提出具體理由向所上申訴。 前項申訴案應於下一次所務會議中,由所務會議推選定三位所務會議代表(不含原指導教 授)組成臨時委員會,並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責成建議,以提交下一次所務會議正式討 論。申訴有理者,所務會議應決議取消該指導教授之職務,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所教師若有第八點所指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且經臨時委員會查證雙方屬實者,建請 教評會得視情節嚴重程度,其於下一次申請升等及教師評量時,每人次皆扣其教學項目 總分 3~10 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