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88.06.24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

89.06.22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3.09.09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3.11.30.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通過

97.11.17.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04月08日九十七學年度第六次校教評會通過

102年05月06日101學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7月24日101學年度第6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核備

112年3月6日(111)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04月13日111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並公平處理教師升等案件,特參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暨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凡本所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條件,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送審人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於一年內出刊,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著作。自選一篇在已取得現有職位後發表之論文,並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且須有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為研究機構名稱為代表作,其具有連貫性者得合併為一代表作。

二、為送審人取得前一職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

三、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送審人應附送著作之貢獻說明書,並僅得由其中一人送

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第四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五條 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初審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會審查教師升等案件,若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有誤者,應通知送審人於期限內補正。未依限完全補正、不能補正或未達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自評表(如附表)所列各項應達最低標準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送審人。

 

第六條 初審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分別為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教學、服務、研究與輔導之分數為本會於初審時,由所有委員參考送審之資料,充分討論後共同評核之平均分數,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當場口頭說明。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七十分以上,且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以決定升等人選及其優先次序,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送審人須經本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能獲得推薦。送審人得向本會查閱評核記錄,評核記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2

第七條 送審人經本會初審通過後,由所長詳簽「教師升等系(所)教評會考評表」與升等著作以及初審有關資料等,向院推薦複審。

 

第八條 本會推薦與送審人相同領域之校外審查人十二位以上,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外審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會及與會相關人員就升等結果及討論內容,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第十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每年五月一日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升等之助理教授、講師,另得於每年十二月一日以前,向本所提出。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