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教師授課原則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教師授課原則

 

88年09月13日8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通過 

89年02月24日8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1年10月24日9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03月20日9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10月09日9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10月30日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12月11日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04月23日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1月05日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2月03日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02月18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06月09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04月06日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05月16日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1月07日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06月08日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4月08日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0月06日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4月10日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11月06日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03月04日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0月03日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應開授「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班課程」、「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班課程」所列科目,又以上述之必修科目為優先,再以選修科目為次。

二、本所教師每學年開授三門研究所課程包含碩一、碩博合開和博班(不含專業實習、獨立研究及共同開授課程)各一門為原則,每位教師每學年以開授14學分,不得低於9學分。兼系所主管、專簽或兼行政職務者,得酌減時數。教師選定科目後,每兩學年始可檢討及更動。

三、本所在中心合聘之專任教師每學年皆要支援師培中心開授一門課。

四、除了上述課程外,本所全體教師皆須共同開授博班「教育研究方法論專題研究」或

「當代教育心理學專題」兩門必修課程。

五、本所新聘助理教授三年內每學年最低授課得為9小時。對參與學術研究、教學或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得依成果遞減其授課時數,惟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仍不得少於9小時。遞減授課時數之標準如下:

1.獲科技部/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吳大猷紀念獎、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或獲本校講座教授者,

  每學年減授5小時,連續減授三年。

2.獲本校特聘教授獎勵、教學特優教師、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者,每學年減授4小時,

  連續減授三年。

3.獲社會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者,於次學年度減授3小時。

4.擔任科技部/國科會或教育部等政府部門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經本

  校研究總中心或基金會核可者),每件計畫於次學年度減授2小時。

5.指導本所研究生畢業一人,於次學年度減授1小時,每學期限1小時。

6.其他學術服務及發表得申請減授鐘點。

前述各項減授於106當學年度後未使用者,得持續保留。欲申請減授之教師,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之前,填具申請表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若學校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並經課程委員會審核後,提所務會議討論。

六、為便於學生選課,本所課程以不設限選條件為原則。但研究所選修課程前一年修課人數在20人以上者,得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加設限選條件。另課程若有進階設計而有限選條件,應經所務會議通過。前述限選條件須事先載明於研究生手冊以利學生選課規劃。

七、本所老師開課同一時段最多兩門。

八、本所教師若授課時數不足(兼行政職者得酌減時數),應優先在教育學程開設其他新科目,以補足時數。

九、本所教師應依學校規定將授課大綱上網公告。為提升教學品質,經所辦公室轉知教務處教學反應調查結果後兩個月內,凡任一科有50%(含)以上學生數填答,而平均分數低於4分以下者,應撰寫教學改善計畫送交所辦公室存查。

十、本所教師課程異動皆須經過課程委員會審核後,提送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一、本所教師對修課學生若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學生得提出具體理由向所上申訴。前項申訴案應於下一次所務會議中,由所務會議推選三位所務會議代表(不含原指導教授及該門課授課教師)組成臨時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為原則,並做成建議,以提交下一次所務會議討論。若學生申訴有理由,建請教評會得視情節嚴重程度,除於下一次申請升等及教師評量時,每人次皆扣該名教師其教學項目總分3~10分外,並依學校相關法規辦理。

十二、本原則未盡事宜悉以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原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