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93.05.27.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
94.10.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3.04.101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鼓勵本所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提高教學效果,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 與遴選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 教育研究所教學特優教師與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教學特優教師係指本所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三年(含)以上,品德優良、教學認真及熱 心指導學生學業與生活具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三、本所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年一月舉辦。遴選辦法如下:
(一)以近三年內,限本所(不含博士班「專業實習」及「獨立研究」課程)及師資培育中 心所開授課程中,修課人數達4人(含)以上且該門課三分之一以上學生填答的教學 反應調查表之評量為基礎,計算平均分數得出前兩名。
(二)於一月底前就候選人之教學表現進行學生無記名調查(限本所學生)。
(三)3 月 25 日前經所務會議推薦人選一至二名後,連同推薦書與相關資料,向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推薦。

四、上述年度教學特優教師,得依本所學術獎勵辦法獎勵。

五、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