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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專題研討」實施要點 |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專題研討」實施要點
88年10月02日8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 89.08.25.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9.02.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3.12.30.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4.10.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6.08.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4.14.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9.06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9.05.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3.02.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6.04.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9.05.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3.02.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6.04.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9.10.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提升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學生之教育學術水準、增進研究與教學功能、強化師生互動並營造優質研究與教學情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題:以教育研究、教育問題之主題為主,採學術研討或雙向溝通方式。 三、講師:本所教師及外聘講師,以一名本所教師邀請一名國內外專家學者為原則。 四、時間:以所定專題研討時間為主,一學期以辦理六至十次為原則,得視實際狀況 調整之,上學期於10月31日,下學期於3月31日定案,並以所上公告為準。 五、地點:本所專題研討教室為主。 六、經費:比照本校相關規定支付之。 七、評量: 1、本所研究生應參加每場研討,除非原訂時間外(上學期於10月31日,下學期於3月31日定案),不得超過1/3(含)場次未參加,否則以不及格論。 2、學生可參加校外有關教育類的研討會來抵專討場次,須提出大會提供之參與 研討會的證明,每學期最多可以抵2場。(已抵專討的校外研討會,不能同時再列為--規定畢業前須參加的兩場。) 3、期末考週最後一天前繳交一份心得報告(500~1000字為原則),並參酌出 席、討論情形,作為評分之依據。 4、非原訂學期專題研討時間,在職生或衝堂者得在兩週內以觀看錄影帶後撰寫 報告取代親自出席。 八、博、碩三以上學生若已完成二年專討課程,則可免修專討,若延畢生修習專題研討,原則上以該學期修該門課學生之平均分數為分數,或自選一場演講撰寫心得報告繳交評分。 九、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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