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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專題研討」實施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專題研討」實施要點

 

88年10月02日8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

89.08.25.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9.02.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3.12.30.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4.10.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6.08.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4.14.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9.06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9.05.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3.02.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6.04.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9.05.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3.02.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6.04.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9.10.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提升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學生之教育學術水準、增進研究與教學功能、強化師生互動並營造優質研究與教學情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題:以教育研究、教育問題之主題為主,採學術研討或雙向溝通方式。

三、講師:本所教師及外聘講師,以一名本所教師邀請一名國內外專家學者為原則。

四、時間:以所定專題研討時間為主,一學期以辦理六至十次為原則,得視實際狀況 調整之,上學期於10月31日,下學期於3月31日定案,並以所上公告為準。

五、地點:本所專題研討教室為主。

六、經費:比照本校相關規定支付之。

七、評量:

1、本所研究生應參加每場研討,除非原訂時間外(上學期於10月31日,下學期於3月31日定案),不得超過1/3(含)場次未參加,否則以不及格論。

2、學生可參加校外有關教育類的研討會來抵專討場次,須提出大會提供之參與 研討會的證明,每學期最多可以抵2場。(已抵專討的校外研討會,不能同時再列為--規定畢業前須參加的兩場。)

3、期末考週最後一天前繳交一份心得報告(500~1000字為原則),並參酌出  席、討論情形,作為評分之依據。  4、非原訂學期專題研討時間,在職生或衝堂者得在兩週內以觀看錄影帶後撰寫  報告取代親自出席。

八、博、碩三以上學生若已完成二年專討課程,則可免修專討,若延畢生修習專題研討,原則上以該學期修該門課學生之平均分數為分數,或自選一場演講撰寫心得報告繳交評分。

九、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