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鼓勵本系/所教師專心致力教學、研究、及服務,特訂定本辦法。
2.本辦法每學年舉辦一次,評選日期每年4月中旬或配合校院規定期限。
3.教學優良教師
(1)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與「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要
點」訂定本系 /所評選辦法。
(2)評選資格:
•本系所服務滿三年以上講師(含)以上之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
•當學年開授課程,且最近三學年平均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
定。
•最近三學年授課課程選修人數十人以上之科目教學評量成績加權平均為4.0以上,且無任一科低於3.5。
•最近三學年皆依校、院、系所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線上成績登錄、課程大綱上傳、教學反應問卷調查、Digital
Measures平台資訊更新、教學多元評估及教學改善策略報告等行政配合事項。
•每學年均開設課程,且三年內至少有一門課程選課人數達30人以上;獨立研究所三年內至少有一門課程選課人數須達該屆入學學生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人數 (人數比
例計算後如有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上述教學績效不計算在職專班、通識教育、學分班、專題討論、校外實習、服務學習等課程。
(3)評選辦法:
•凡符合資格的教師,由遴選委員會參考最近三年內教學反應調查表暨申請表等相關資料綜合考量。
•列入優良教學評鑑之科目必須:(1)必修或系必選科目:教學反應調查填寫者佔選課人數60%以上,(2)選修科目:教學
反應調查表填答者須十人(含)以上,且填寫人佔選課人數60%以上。
•本系/所專任長聘教師均列入每年之優良教師評選;但當選管院 「教學優良」獎者,次學年度不予推薦;當選「教學傑出」獎者自獲獎當學年起三年內不予推
薦。
(4)本系/所教學優良遴選教師委員會設置六人,由系主任擔任當然委員及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擔任。
(5)名額與獎勵:
•獎勵名額1-5名,頒發獎牌乙面。
•推薦教師若干名(以全系所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限)送管院參加教學特優教師遴選。
•鎸名本系/所教學優良教師名錄。
(6)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並經管理學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研究優良教師
(1)評選辦法:
•於SSCI/SCI登錄期刊(以ISI登錄為準),發表論文(已刊登,僅接受者不算)並列名任職本校累計達3篇以上者。(期刊論 文作者多於一人時,以比例加權計分,通訊作者同等第一作者,計分方式為兩位作者時第一位占2/3,第二位占1/3;三位以 上作者時,第一位作者1/2,其餘作者均分1/2;指導學生不計入作者之排序計算)。
•獲本獎勵之教師其論文篇數自獲得獎勵之年度起重新計算。
(2)獎勵名額不限,頒發獎牌乙面。
(3)鎸名本系/所研究優良教師名錄。
(4)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5.服務優良教師
(1)評選辦法:參考近年(但,已獲獎者自上次獲獎後)之下列事項予以評選。
•主辦國際(全國性)學術會議。
•參與國際性(全國性)運輸/電信組織。
•擔任國際性(全國性)期刊之編審工作。
•國際(全國性)會議之委員或主持人。
•國內重大政策之顧問,如交通部顧問、學會理監事。
•籌募基金會。
•推動建教合作案。
•參與及協助系/所務之推動對系/所發展有貢獻者。
(2)當選服務優良教師者,須隔一年方可再參加評選。
(3)獎勵名額一名,頒發獎牌乙面。
(4)鎸名本系/所服務優良教師名錄。
(5)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